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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称休假后被连降6级 工资等同实习生(图)
2008年02月22日 11:16:00  来源:彩龙中国-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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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李女士是昆明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月月薪在3000元以上。然而,在她休完公休假后,却突然被公司连降6级,成为公司一名普通员工,与刚进公司的实习员工一样,每月工资就700多元。   

李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龙宇丹/摄

    本来是公司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每月月薪
在3000元以上,突然一天被公司连降6级,成为公司一名普通员工,与刚进公司的实习员工一样,每月工资就700多元。李爱琳怎么也想不通,休了几天公休假后,咋就变成了这样的待遇?

    为了向公司讨回自己应有的权益,李女士将自己所在的昆明空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向公司提出了6万多元赔偿,同时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昨天(21日),昆明市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起劳动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结果将在一周后公布。

    员工:公司刻意刁难

    “我就是休了几天公休假,回到公司后就没有了工作,随后还被连降6级。每天到公司就是报报到,喝喝茶,工资待遇与普通员工一样,从以前每月3000多元,现在降为700元。”李女士说,她是2003年进入昆明空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从办公室主任一直升任到公司行政总助。2006年8月,在原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下,李女士又与公司协商续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到2009年7月31日。

    李女士说,去年8月,她休公休假,将自己的出纳工作移交给别人。休假期满后,在没有通过正常程序的情况下,公司总经理拒绝交回李女士原移交的出纳工作,并将她的所有工作进行了强制移交,导致她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里,虽履职行政总助,但并没有任何实际工作。

    在此期间,总经理多次口头要求她主动辞职,但不说明任何原因,遭到李女士的拒绝。李女士称,公司之后又以工作内容等为由进行违反程序的所谓岗位考评,总经理指示部分员工在考评中给她打零分,对她进行了刻意刁难。

    李女士还称,公司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从去年9月开始克扣她的工资,到今年1月份为止,被克扣的工资达到了7300多元。为此,她多次与公司总经理就工作安排和工资问题进行协商,均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去年12月29日,临近下班前两分钟时,公司通知解除她的行政总助职务,降为普通员工。

    律师:剥夺当事人劳动权

    李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公司没有为李女士提供劳动条件,其行为实际上是剥夺了李女士的劳动权利,使她虽作为公司的行政总助,却无任何实际工作,使其社会价值无从体现。

    随后公司实行了新的薪酬管理制度,用考核的方式将工作完成情况与其收入挂钩,此时李女士并无任何实际工作,使得她的考核仅有考核形式而无考核实际内容,致使考评人员对她作出了不公平的考评结果。此后公司以此为依据克扣了李女士7300多元工资。

    李女士作为公司正式聘用的高级职员,任职及薪酬等方面的决定都应经过公司合法的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公司在没有履行正当程序的情况下,对她的任职及薪酬作出处置,明显不客观、不公正,导致她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

    同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系公司违规拒不提供相应劳动条件、克扣工资等行为所致,李女士有权依法要求公司按规定给予赔偿,并退还被克扣的工资款项等费用共6万多元,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公司:根据考评结果予以降职

    昆明空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代理人介绍,2003年8月,李女士受聘于公司担任出纳一职,当时公司的业务少、工作量小,李兼职处理公司行政后勤工作,后担任公司行政总助。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管理越来越完善,作为高层管理人员,李不但没有加强学习,反而以管理层老员工的姿态,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笔记本电脑上网炒股等,引起员工的强烈不满,并多次向总经理投诉。在这种情况下,李仍担任行政总助一职,致使部分员工提出辞职。

    公司方面称,去年9月到12月期间,以考评得分为依据,李女士只能领取到相应考核分值部分的岗位工资,不存在“无正当理由克扣工资”的说法。

    去年8月,李申请休公休假,移交了出纳工作。休假期满,鉴于李之前的工作状态有待于调整,公司希望给予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自我调整,所以没有继续让她干出纳工作,并不存在“将所有工作强制移交”。在减轻了李女士工作量之后长达半年的时间里,李女士并未采取任何积极有效的措施改进自己的工作。在去年9月份开始执行的岗位考评中,李又连续3个月以较大的差距成为公司考评得分末位的员工。经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开会讨论,在去年12月29日免去了李的行政总助职务,降职为普通员工。

    公司还认为,李在任职期间,存在严重失职等问题,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害,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事先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将其辞退。但考虑到李是公司的老员工,所以只是罢免了其行政总助职务降为普通员工处理。公司对李进行的是职务罢免,李的岗位存在,劳动关系也存在,公司从未提出过要与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方无过错,故不应该承担经济赔偿金。

    官渡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昨表示,将给双方一周的协调时间,如果最终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仲裁裁决。 (作者:田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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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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