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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等三部门联合发文推动医疗责任险发展
2007年07月03日 23:42:58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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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在西方发达国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医方转移执业风险、应对医患纠纷的通行做法。
 

    新华网北京7月3日电(记者毛晓梅 王文帅) 记者3日获悉,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日前与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充分认识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性,引导医疗机构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充分利用保险等经济手段,有效化解医疗风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具有很强社会公益性的险种,其投保人虽为医疗机构,但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过失等造成患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时,将由保险公司及时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在西方发达国家,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医方转移执业风险、应对医患纠纷的通行做法。

    目前我国北京、上海、青岛、昆明等城市都已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取得了一定成效。此次《通知》的出台,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精神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医疗执业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

    《通知》对各级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以及各地保险监管部门推动医疗责任险开展提出了指导性要求。

    《通知》指出,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企业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医疗卫生服务的特点,以“公平公正、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设计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医疗责任保险需求。指导保险企业积极推进服务创新,增强服务意识,并加强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

    《通知》强调,要本着“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尚未开始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可选择部分地区或者部分医疗机构先行试点,待取得一定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已经启动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地区,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通知》还对制定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建立卫生部门和保险业信息沟通和联系机制,加强宣传与培训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江苏:推行医疗责任保险 保护医患双方权益

    新华网南京6月15日专电(记者 张冲) 江苏日前出台意见,要求今年在全省400多家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中实施医疗责任保险,以此来建立合理的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帮助患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提高防御医疗风险的能力。

    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后,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以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医院医务人员在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时,所造成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支付。江苏省医疗责任保险的缴纳主体为医疗机构,缴纳的保险费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共同承担,而对于患者来说,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不会带来任何形式的费用增加。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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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董冬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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