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来,河北省永年县政府法制办否决和修改不规范的红头文件达200余件。一个县级法制部门如此横刀立马,一心“咬定青山不放松”,无论是就其公共责任、法律操守还是胆略气魄而言,都值得褒扬。
然而面对记者,该法制办主任多次强调:“领导的支持是最重要的。领导想让法制办成为什么样子,法制办就会成为什么样子”,这不仅揭示了目前许多地方法制部门工作乏力的主要原因,也让人对“永年经验”的长效性怀有隐忧。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习惯于红头文件理政,市井相传的“黑头(法规)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口头”的民谚,成了这种怪现状的最好注解。在某些管理者看来,制定公共管理法规或者规章,不仅要经过“繁琐”的立法程序,还要向上级备案登记甚至报请批准。特别是在《立法法》实施之后,立法权限集中上收,一些政府部门失去了部分甚至全部的立法权。与此相比,通过红头文件制定公共事务的“游戏规则”,程序简单且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内容所指包容万象,于是,“从法规规章向红头文件逃逸”的公共管理现状便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性。
不过,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各异,国家立法层面难以实现具体入微的“规格化处理”,再加上处于变革期,许多高位阶的法律法规采取“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技术,往往把一些争议性细节和操作规则留待下位法去具体规范。因此,人们时常发现:即使已有国家大法的原则性赋权,但如果缺乏相关红头文件的“技术”支持,还是难以成功“兑现”到权利的清单。在某种程度上,一些红头文件正是分割公权与量化私权的制式表格,也许,在暂时难以消除红头文件的现实情况下,其法制化与规范化的程度,将直接决定着法治社会的宏伟画卷能否成为一个摸得着、拿得到、用得好的“路线图总汇”。
治理红头文件的乱象,需要内外双轨。在政府部门内部,应当建立“法制部门先行审核”的制度:每有红头文件,起草部门完成草拟后,报送法制部门审核认可,由法制部门出具法律意见并报送主管领导审定签署。但目前,按照永年县政府办文流程,各部门拟订文件后先呈送主管县领导,在县领导批示转发后,法制办才能进入审核程序。这种领导定夺下的选择性审核,既不利于法制部门获得文件起草部门的一致认可,也难以树立法治的真正权威。
万一主管领导有其他考虑,不予批转,法制办便无从介入审核,一份公共政策方案便在法律审查缺席的情况下,成为该行政区域内遵循的准则。
另外,还可以参考一些国家的法律公报制度,通过外部监督,革除那些“逍遥法外”的红头文件的合法效力。建议对于经过审核并发布的红头文件,由法制部门定期统计公布。只有列入公布清单,才被认为获得政府认可,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循,司法机构也才能在诉讼定判时依法予以参照考虑。否则,对于那些未经法制部门审核,甚至不走报批程序就暗中执行的红头文件,不认为其具有法律权威,一旦因此发生纠纷的,相关利益冲突部门或者公民、组织有权不予遵守,如果付诸诉讼,法庭也对其有效性根本不予考虑。到那时,那些“逍遥法外”的红头文件加强管理销声匿迹了。(陈创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