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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事业单位人员被解聘可获补偿
2006年12月04日 16:06:56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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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郑州12月4日专电(记者王云河)今后,符合条件的郑州市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可以按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领取经济补偿金了。

    郑州市人事局3日下发的《关于发放事业单位被解聘人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实行了人员聘用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等原因,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据郑州市人事局负责人介绍,按照规定,经济补偿金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如果本人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按照郑州市人事局的解释,“上年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本人被解除聘用合同前上年度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固定工资、活工资、津贴和补贴。

    据悉,经郑州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部门审查后,符合申领经济补偿金条件的人员,经济补偿金按原经费渠道予以解决,由聘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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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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