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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令成一纸空文:兰州城市养犬长期“失控”
2006年11月03日 08:08:59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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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兰州11月2日专电(记者王艳明)没有人知道兰州市饲养了多少犬,也没有人知道有多少犬注射过疫苗,作为甘肃省的省会城市,兰州的城市养犬竟然长期处在“失控”状态,政府出台的限养犬令也变成了一纸空文。

  “犬规”出台4年形同一纸空文

    2001年11月9日,兰州市以当年第10号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并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4年多时间过去了,从养犬市民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兰州市,几乎没有人按“规”办事。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航空站等公共场所和政府规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其他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圈养,并在养犬单位门口和饲养处悬挂警示牌;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的排泄物;按期送犬进行检疫和免疫。”在《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中,对养犬者提出了种种约束性规定,同时明确“市、县、区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农牧、卫生、城建、工商、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城镇区域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可如今在兰州市经常能看到的现实场景是:小型观赏犬没有任何约束地在草坪上乱跑,烈性犬、大型犬招摇过市,犬进入市场、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出租车、公交车等时有发生,人们在城市主街区上行走,一不小心就会踩上犬的排泄物。

    在兰州街头,随便问一些养犬者,大多数人居然对《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一无所知,许多养犬者称从未给其犬注射过疫苗。

  登记管理和检疫防疫双双“缺位”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登记和管理,农牧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和防疫,国内许多城市都是如此,可在兰州市,如此两个重要的部门,都长期管理“缺位”。

    按照分工,兰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第一大队负责兰州市城镇区域的犬只管理。该大队一位负责人介绍说,2002年,他们曾花费2万余元办了《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可至今不但一个没发出去,而且还欠着制作单位的钱。对于兰州犬只大都是“黑户”的说法,这位负责人并不回避。他说,由于迟迟从相关部门拿不到有关限养登记费的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即便是有市民前来登记,也无法办理。这位负责人同时说,由于没有收费,兰州市至今连一个犬只留监场所都没有,面对不规范饲养、贩卖犬只,甚至是流浪的黑狗,他们都无法收缴和收容,也不敢乱罚款。

    按照《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市民养犬,首先要到公安部门审批,通过后,携犬到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犬进行检疫,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然后持《犬类免疫证》并携犬到原批准养犬的公安部门办理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由于公安部门无法办理养犬申请登记,按照程序,在兰州,农牧部门的《犬类免疫证》自然也就办不下来,结果不但兰州几乎所有饲养的犬都是“黑犬”,而且检疫和防疫也处于“失控”状态。

    “2002年我们花费近万元制作了1万个《犬类免疫证》,至今证件都没有发出。”兰州市农牧局畜牧处的一位负责人说。

  城市养犬管理为何长期“缺位”?

    对于兰州市城市养犬管理长期“缺位”的原因,兰州市公安局的解释是:收费许可证迟迟办不下来,有法可依,无法执行,而且没有收费,管理上就无法投入。兰州市农牧局畜牧处的解释则是:他们的角色非常尴尬,想管却无法管。如果他们主动进行检疫和免疫,就有纵容“黑犬”之嫌。

    据兰州市公安局反映,兰州市有关部门4年多以前便开始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城市养犬收费许可证,但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得到批复。对此,甘肃省财政厅综合处一位负责人说,国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关于城市养犬的法律法规,而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性收费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此情况下,他们于去年8月已会同甘肃省物价局将有关城市养犬收费许可证的文件报送甘肃省政府。之后,省政府将此文批转给甘肃省法制办,而省法制办认为,仅出台管理办法不够,应该立法。

    这位负责人还认为,兰州市城市养犬“失控”不能简单归结于行政收费许可证办不下来。其实在4年前颁布的《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中,已有很多可操作的条款,关键还是相关部门没有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全力实施对城市养犬的管理。

    就在这样的争论中,兰州市城市养犬的管理工作出现了4年多的“缺位”,其结果是犬的交易、养殖、检疫、免疫等长期处在无序状态,给兰州市的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带来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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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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