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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该先买房还是先卖房?
2006年08月01日 00:00:35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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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 琳   作者文集

    国税总局刚发布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被认为是房地产调控“新政”中最严厉的一项政策。这一新政策的出台,对炒房者无疑是一次致命打击。对稳定房地产市场有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国税总局在设计该政策的过程中,对一些细节显然考虑不够。通知中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同时规定,售房者出售已经居住五年以上的自有住房,要想免交个人所得税,必须只有一套自有住房,否则不能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如果一个消费者要对住房进行升级换代,到底应该先买房还是先卖房?如果先买后卖,那就是两套自有住房,很显然,按照新政,就不可能享受税收免征优惠;如果先卖后买,那么,在卖房时消费者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买房后,还要寻找租住地。因为现在买房从购买到装潢再到搬进新居,至少要两三个月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消费者住到什么地方呢?

    这就有两个问题需要认真考虑:一是消费者在出售住房后,首先必须先解决租房问题,否则,在他新房没有购置前,没有地方安身,这就给消费者增加了负担,既要考虑买房,还要考虑租房;二是消费者必须先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对于一位普通消费者,特别是效益一般的企业职工来说,又要买房,还要先垫付个人所得税,哪来这么多的钱呀!

    对于以上两方面问题,国税总局在出台这一新政前,有没有认真考虑过,是否还有实施细则呢?否则,在打击炒房、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的同时,给消费者也增添了新的负担,新的烦恼。

    因此,建议国税总局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真正把好事做好,既起到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作用,也不给广大消费者增加新的负担,带来新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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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窦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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