盼了十年之久的4%教育经费不如人意,症结在哪里?我认为,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支出的理念造成的。义务教育做为整个教育体系支出中的大头,就其根本责任不仅仅是地方政府的义务,更是一个国家的义务,这需要国家整体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如果国家的义务教育,大量的投入靠地方人民政府,40%的财政支出总量中怎么可能完成GDP的4%?"以县为主"最好的结果也只能是县域内均衡。这项事关全国根本的当家过日子的大事情,如不进行改革,教育公平仍然只能是说说理想而已。笔者从2009年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本级支出中的教育拨款比例实际中看到,如果不限定比例,就全国范围很难达到总体要求。见下表:
|
中央、省、市、县别
|
本级财政支出(亿元)
|
本级财政教育支出(亿元)
|
所占%
|
|
中央
|
43819.58
|
1981.39
|
4.52
|
|
上海市
|
1229
|
117.9
|
9.6
|
|
上海杨浦区
|
71.49
|
11.295
|
15.8
|
|
北京市
|
1730.3
|
158.3
|
9.15
|
|
北京大兴区
|
69.81
|
11.748
|
16.83
|
|
安徽省淮南市
|
34.23
|
3.868
|
11.3
|
|
安徽省潜山县
|
12.81
|
2.464
|
19.23
|
|
辽宁沈阳市
|
245.02
|
10.03
|
4.09
|
|
沈阳市法库县
|
11.12
|
3.01
|
27.07
|
|
江西省
|
285
|
38.5
|
13.509
|
|
江西省南昌市
|
68.16
|
7.97
|
11.69
|
|
南昌市南昌县
|
23.96
|
3.99
|
16.65
|
|
贵州省
|
388.18
|
40.13
|
10.338
|
|
贵州省贵阳市
|
64.65
|
4.714
|
7.29
|
|
贵阳市云岩区
|
15.66
|
3.797
|
24.25
|
从上述事实中分析,如果不调整教育层级上的事权责任,本级财政只负责本级学校,结果是四级财政中最薄弱的县一级承担最重的基础教育责任,占主要支出份额的中央、省、地(市)三级,教育支出份额明显偏轻,怎么可能完成全国性的比重?接近全国支出60%的中央财政,每年财政报告与上年相比的教育投入都很鼓舞人心,2004年中央财政教育支出比上年增长24.67%,以后每年增长16.83%、53.88%、76%、49%、23.6%。但就是因为没有直接拨款责任,所以基数太低,2004年仅是299.45亿元,所以纵向上与上年相比增长很高,但横向上中央教育投入占中央支出比重与全国平均数相比,即使2009年也不到2000亿,每年都比平均值低10到13个百分点。
2009年11月20日,《中国教育报》第二版发布了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2008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生均事业费河南省小学1640.03元,贵州省初中2310.83元,生均公用经费北京市小学4271.47元,初中5796.73元。什么概念?同为国家的义务教育,河南与贵州把教师工资报酬都算进来,仅是北京市纯学生所用钱的38.39%和39.86%,40%都达不到。
当今世界,遍观许多国家,都把义务教育视为国家统筹的事务。法国中央财政把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直接划拨到教师的个人账户,从而承担了70%以上的义务教育经费。德国州一级政府承担了75%份额的义务教育经费,并且也是以承担教师工资的方式予以实现的。日本中央财政负担了全部义务教育半数以上的经费,包括教师工资、学生补助和奖励、学校基本建设费、设备设施图书等,此外还承担了全部的教科书经费。(参阅:叶澜等著,《基础教育改革与中国教育学理论重建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16-21页)
建议一:将义务教育明确为国家性事务,同时测算教职工报酬、校舍设施设备、教科书、日常运转经费等等,颁行国家标准并允许地方颁布地方标准。国家基准额支付由国家统筹,或学习日本,全部支出国家地方各半数;或学习法国,教职工报酬由中央财政直接划入个人账户。起码要按四级财政实力的比例厘清各自支出条目责任,否则在具体实施中还会出现真空或重叠。
建议二:不再使用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提法,并将基数增长法改为同级财政支出比例法。财政经常性收入是个不确定的概念,往往在经常性与非经常性上难以区分,教育经费不能依据财政经常性收入的高低来确定,不管发达地区或欠发达地区都不能因为客观因素而随意减少,将其列为教育法定支出是老百姓和基层教育工作者的期盼。那么,教育拨款到底占同级财政多少比例为合理呢?2009年GDP是335353亿,全国财政支出 75873.64亿,占GDP的22.63%,财政收入68476.88亿,占GDP20.42%。按倒推方法测算教育支出的合理比例,GDP的4%为13414亿,是支出的17.68%,是收入的19.59%。我国财政收入约是GDP的20%,GDP4%则是20%的20%,也就是要保证财政收入当中的20%用于教育。财政支出一般高于财政收入,如果按支出占GDP的22%测算,22%的18%则是4%。因此,无论从理想和现实的角度,都应该立法确定:各级财政的教育拨款不能低于本级支出的18%。
建议三:规范财政性教育经费的用语。财政性教育经费与预算内教育拨款的区别在于,除预算内教育拨款外加上教育费附加、企业办学支出和中小学校办产业的减免税,如今企业办学纷纷划转地方,中小学也相继退出产业领域,就应规范为:预算内教育拨款和教育附加合并称之为教育拨款。
如此安排,2010年就可以达到甚至超过10年之盼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