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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础教育发展的改革方式
2010年11月25日 14:23:34  来源: 新华网贵州频道 【字号 留言打印关闭

    盼了十年之久的4%教育经费不如人意,症结在哪里?我认为,是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级支出的理念造成的。义务教育做为整个教育体系支出中的大头,就其根本责任不仅仅是地方政府的义务,更是一个国家的义务,这需要国家整体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如果国家的义务教育,大量的投入靠地方人民政府,40%的财政支出总量中怎么可能完成GDP的4%?"以县为主"最好的结果也只能是县域内均衡。这项事关全国根本的当家过日子的大事情,如不进行改革,教育公平仍然只能是说说理想而已。笔者从2009年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本级支出中的教育拨款比例实际中看到,如果不限定比例,就全国范围很难达到总体要求。见下表:

中央、省、市、县别

本级财政支出(亿元)

本级财政教育支出(亿元)

所占%

中央

43819.58

1981.39

4.52

上海市

1229

117.9

9.6

上海杨浦区

71.49

11.295

15.8

北京市

1730.3

158.3

9.15

北京大兴区

69.81

11.748

16.83

安徽省淮南市

34.23

3.868

113

安徽省潜山县

12.81

2.464

19.23

辽宁沈阳市

245.02

10.03

4.09

沈阳市法库县

11.12

3.01

27.07

江西省

285

38.5

13.509

江西省南昌市

68.16

7.97

11.69

南昌市南昌县

23.96

3.99

16.65

贵州省

388.18

40.13

10.338

贵州省贵阳市

64.65

4.714

7.29

贵阳市云岩区

15.66

3.797

24.25

    从上述事实中分析,如果不调整教育层级上的事权责任,本级财政只负责本级学校,结果是四级财政中最薄弱的县一级承担最重的基础教育责任,占主要支出份额的中央、省、地(市)三级,教育支出份额明显偏轻,怎么可能完成全国性的比重?接近全国支出60%的中央财政,每年财政报告与上年相比的教育投入都很鼓舞人心,2004年中央财政教育支出比上年增长24.67%,以后每年增长16.83%、53.88%、76%、49%、23.6%。但就是因为没有直接拨款责任,所以基数太低,2004年仅是299.45亿元,所以纵向上与上年相比增长很高,但横向上中央教育投入占中央支出比重与全国平均数相比,即使2009年也不到2000亿,每年都比平均值低10到13个百分点。

    2009年11月20日,《中国教育报》第二版发布了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2008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生均事业费河南省小学1640.03元,贵州省初中2310.83元,生均公用经费北京市小学4271.47元,初中5796.73元。什么概念?同为国家的义务教育,河南与贵州把教师工资报酬都算进来,仅是北京市纯学生所用钱的38.39%和39.86%,40%都达不到。

    当今世界,遍观许多国家,都把义务教育视为国家统筹的事务。法国中央财政把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直接划拨到教师的个人账户,从而承担了70%以上的义务教育经费。德国州一级政府承担了75%份额的义务教育经费,并且也是以承担教师工资的方式予以实现的。日本中央财政负担了全部义务教育半数以上的经费,包括教师工资、学生补助和奖励、学校基本建设费、设备设施图书等,此外还承担了全部的教科书经费。(参阅:叶澜等著,《基础教育改革与中国教育学理论重建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16-21页)

    建议一:将义务教育明确为国家性事务,同时测算教职工报酬、校舍设施设备、教科书、日常运转经费等等,颁行国家标准并允许地方颁布地方标准。国家基准额支付由国家统筹,或学习日本,全部支出国家地方各半数;或学习法国,教职工报酬由中央财政直接划入个人账户。起码要按四级财政实力的比例厘清各自支出条目责任,否则在具体实施中还会出现真空或重叠。

    建议二:不再使用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提法,并将基数增长法改为同级财政支出比例法。财政经常性收入是个不确定的概念,往往在经常性与非经常性上难以区分,教育经费不能依据财政经常性收入的高低来确定,不管发达地区或欠发达地区都不能因为客观因素而随意减少,将其列为教育法定支出是老百姓和基层教育工作者的期盼。那么,教育拨款到底占同级财政多少比例为合理呢?2009年GDP是335353亿,全国财政支出 75873.64亿,占GDP的22.63%,财政收入68476.88亿,占GDP20.42%。按倒推方法测算教育支出的合理比例,GDP的4%为13414亿,是支出的17.68%,是收入的19.59%。我国财政收入约是GDP的20%,GDP4%则是20%的20%,也就是要保证财政收入当中的20%用于教育。财政支出一般高于财政收入,如果按支出占GDP的22%测算,22%的18%则是4%。因此,无论从理想和现实的角度,都应该立法确定:各级财政的教育拨款不能低于本级支出的18%。

    建议三:规范财政性教育经费的用语。财政性教育经费与预算内教育拨款的区别在于,除预算内教育拨款外加上教育费附加、企业办学支出和中小学校办产业的减免税,如今企业办学纷纷划转地方,中小学也相继退出产业领域,就应规范为:预算内教育拨款和教育附加合并称之为教育拨款。

    如此安排,2010年就可以达到甚至超过10年之盼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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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范云波 ) 【字号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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