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北京高考加分政策
新政策未涉及到的高考照顾对象范围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
1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2市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3高中会考及平时成绩优秀或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5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6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二.可加10分的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3少数民族考生;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6烈士子女〔需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
三.可加20分的
1被评为市级优秀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北京市市级体育比赛获单项前五名或集体前三名主力队员的应届毕业生【比赛范围以市教委、市体育局和北京教育考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北京市高中体育特长生办理体育竞赛成绩证明规定的通知》为准】;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四.对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在录取时,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五.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应届毕业生,在录取时,经有关中学推荐,市教委核准,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降低分数要求幅度不超过20分。
六.对艺术特长生考生的录取,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 标注符号“*”的项目中的照顾对象适用在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