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包括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公办省一级普通高中 分配比例还将逐年提高
部分高中两成公费招生 名额直接分配到各初中
范围包括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公办省一级普通高中 分配比例还将逐年提高
广东省教育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作出详细规定。《意见》要求,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公办省一级普通高中每年要安排20%以上的公费招生名额,直接分配到各初中(含民办)学校,并逐年提高直接分配的比例。此外,从2011年起,除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外,广东普通高中录取将取消各种奖励加分政策。《意见》还要求学校要在招生报名前1个月公布招生地段、范围和规模等信息。
《意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人口分布、地理状况、地段内学校规模和生源情况,根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定片区学位,确定每所学校招生服务范围,逐步减小跨服务区招生比例。公办学校和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小学招生实行划片招生,初中招生实行划片招生、电脑派位或小学与中学对口直升。学校不得拒绝片区内符合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不得擅自跨片区招生。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不得借助民办学校组织考试为公办学校录取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