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0日起,广西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此前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办法》与《条例》有何差异?《办法》的修订,会给教师的权益、教育工作带来怎样的变化?记者近日邀请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解读,并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教师和学生等。业内普遍认为,新修订的《办法》呈现出不少亮点。

亮点一:教师招录“行家”来把关
《办法》第六条,将原来的“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区的教师工作”修改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教师“招聘录用”由县级以上政府教育部门主管。
解读:自治区教育厅政法处副处长覃壮才分析认为,此前《条例》对教师管理尤其是“招聘录用”职能划分不明确,没能突出教育部门的主导作用。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招聘录用”由县级以上的政府教育部门主管。这意味着将教师招聘的主动权交给教育职能部门,以便更好地统筹规划教师的招聘工作。
声音:在以往的招聘会上,记者发现负责教师招聘的主体比较多样,有的是由地方人事部门负责,有的则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出面招聘,还有的由学校负责招聘。
南宁市某中学校长说,人事部门招聘教师,通常像招录公务员一样,看重应聘者的学历、身高、年龄等硬性指标,往往忽略了教师这一特殊职业的软实力要求,如教师的讲课能力、专业知识掌握程度、教书育人理念等等。让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招聘,有利于教师队伍专业素质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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