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爱荣虽为工人身份,但其经过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而取得有作为教师应当具备的全部资格,不应以工人身份退休。
内乡县人劳局认为,谢爱荣是以工代教,是工人。根据文义解释法,“以工代教”是指没有取得教师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教师聘任职务资格的工人,在教师短缺情况下,临时从事教师工作。但谢爱荣拥有教师应当具备的全部资格和证件,被聘任教师职务,是名副其实的教师,而不属于以工代教。
显然,谢爱荣在被内乡县人劳局决定退休前的身份是教师,而不是以工代教,故内乡县人劳局强令谢爱荣退休时对其身份性质的认定是错误的。
2002年,谢爱荣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以内乡县教体局为被告,以内乡县人劳局为第三人,一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内乡县教体局及第三人为其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前的医疗保险、赔偿经济损失等。该民事诉讼受限于行政诉讼结果,故被中止。
2010年1月11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一审法院启动中止7年的民事诉讼程序并作出判决,内乡县教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按照规定补发谢爱荣自2000年1月至2004年8月期间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少发的工资,并按政策规定为谢爱荣办理医疗保险。被告内乡县教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谢爱荣的交通费、住宿费近2000元。
该民事判决书送达后,内乡县教体局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内乡县教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规定补发谢爱荣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少发的工资,并按政策规定为谢爱荣办理医疗保险。内乡县人劳局对上述条款负有协助履行义务。
终审判决后,内乡县教体局和人劳局没有履行,6月2日,谢爱荣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曹萌 程相鹏 薛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