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官司一波三折
裁定生效后,谢爱荣仍是不服,提出再审申诉。
2004年,内乡县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重点对“通知”在性质上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该“通知”的审批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举证、质证。
经过再审,内乡县人民法院认为,内乡县人劳局对谢爱荣退休与否,虽没使用“决定”等形式,而采用“通知”,实际产生了谢爱荣退休的法律后果,完全符合具体行为特征要件。
同时,谢爱荣个人没有申请退休,其所在的内乡县城关镇教育办公室没有申报谢爱荣退休,主管单位内乡县教体局没有审核报批材料,应视为内乡县人劳局对谢爱荣退休审批行为没有证据,即其决定谢爱荣退休程序违法。
主审法官介绍说,虽然谢爱荣的劳动档案记载的是工人身份,应按照国家规定男55岁,女50岁年龄退休,但其还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资格,且从事教育职业已达20余年,属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具有双重身份者,应按其主要从事的职业退休标准,即女55岁年龄退休。内乡县人劳局直接行使职权强令终止该合同,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2006年6月30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行政裁定;撤销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关于谢爱荣退休的部分;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作出相应补救措施(通知内乡县教体局补发谢爱荣自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应享受的各种工资等待遇)。
内乡县人劳局对该内乡县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