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爱荣对此有异议,认为自己是人民教师,不应按工人退休年龄标准(男55岁,女50岁)对待。
随后,谢爱荣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内乡县教体局恢复其工作,补发已扣除的工资。
内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内乡县教体局是执行内乡县人劳局的通知要求,故对谢爱荣的请求不予支持。
谢爱荣对该仲裁结果不服,以内乡县人劳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内乡县人劳局称,内乡县审批退休程序,先由用人单位申报到主管局委,签署同意后报人劳局,人劳局审查属实后,以文件形式通知主管局委办理退休手续。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内乡县人劳局审批谢爱荣退休时,并未接到谢爱荣所属单位申报和主管局委签署同意的相关材料,属于没有进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步骤的情形。在作出谢爱荣退休的决定后,没有将退休通知内容告知谢爱荣,亦未向她送达书面材料及告知其应享有的权利,因而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法院还认为,内乡县人劳局下发的文件,虽然产生对原告实体权利影响,但该人事处理行为,仅为“通知”,仅具有人事劳动政策指导性质,既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02年11月12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谢爱荣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