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区各类学生9月1日起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月均缴纳4.2元
4类学生可免缴
远道而来的外地学生和土生土长的宁波孩子将享受同等待遇
“个人缴费、政府补助,学生医疗、社会保障!”近日,宁波市劳动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制定了《宁波市区各类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今年9月1日起全面实施,届时宁波市将实现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学生医疗保险将重点保障学生的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医疗需求,减轻家庭因孩子患大病、重病而产生的经济压力。
据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以前,学生群体不受社会医疗保障制度所保障。随着《意见》的出台,宁波市区的各类学生都可以自愿参加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宁波市区老年居民、非从业人员、婴幼儿的基医疗保险则已于今年1月先行实施。
解读一
哪些学生可参保?
外地户籍学生和本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学生医疗保险制度适用于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和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学校。上述范围内的各类全日制高校、中专技校、中学(含职业高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就读,具有本校全日制学籍的学生(包括中小学生、技校生、大学生、研究生、博士生)均可自愿参保。
外地户籍学生、港澳台地区学生、外国留学生均可参保,享受和宁波本地学生一样的待遇。值得提醒的是,在职就读的学生,今年下半年即将毕业的高中、中专技校、高校毕业班学生不再办理参保手续。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子女医疗统筹的人员,暂不参加学生医疗保险。
学生医疗保险对参保对象没有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限制,因病休学但保留学籍的学生也可参保。
解读二
一年缴费多少?
每年50元,4类学生个人免交费
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政府补助50元。平均下来,个人每月的缴费金额为4.2元左右。
市区非农户籍范围内的二级以上残疾人、低保对象、社会优抚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这4类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全额由财政补助。4类学生的身份以办理参保登记时为准,并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提供给所在学校。
解读三
何时开始实施?
今年5月4日至25日统一办理
学生参保手续由学校统一办理。今年是宁波市实施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的第一年,本年度的参保缴费分两次办理。各类高等院校、中专技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办理参保缴费期为2008年5月1日至5月25日(非工作日除外),待遇享受期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中专技校、高等院校等学校2008年9月1日后新入学且尚未在市区参保的学生,办理参保缴费期为2008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非工作日除外),待遇享受期同样为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
解读四
参保后能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主要保障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治疗
据介绍,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影响,制度实施初期,以保障学生基本的医疗需求为主。参保后,学生可享受住院医疗待遇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待遇,暂不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住院医疗费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
住院医疗费发生金额(年度内累计计算,分为五段)
起付线以下 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为: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社区医院、一级医院300元
起付线至1万元(含) 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承担30%
1万元至2万元(含) 统筹基金支付75%,个人承担25%
2万元至4万元(含) 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
4万元至10万元(含) 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承担15%
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内进行特殊病种治疗项目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承担20%,年度累计发生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分统筹基金不再支付。特殊病种规定治疗项目共包括:恶性肿瘤化疗、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解读五
意外伤害引发的医疗费能否报销?
无其他赔付责任的,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学生是意外伤害事故的高发群体,由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医疗费能否纳入学生医保支付范围呢?据介绍,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住院医疗费,没有其他赔付责任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普通疾病的相应标准支付。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意外伤害事故是指排除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所发生的伤害事故。
解读六
外地的学生能否回原籍治疗?
可以,但需先办理相关手续
“生病后,回老家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能报销吗?”这是不少外籍学生关心的问题。据了解,外地户籍的学生因病需回原籍住院治疗的,经办人可持申请材料、学校证明及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治疗意见,到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核准手续,办理手续后,在原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医疗费按在本统筹地区同等级医院的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外地户籍的学生在假期因病可在原籍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办人可在入院后2个工作日内,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报告等材料,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办理备案后,同样按在本统筹地区同等级医院的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解读七
每次住院都要负担起付线吗?
并非如此,视具体情况负担起付线
据介绍,年度内在同等级医院多次住院的,起付线按该等级医院标准计算一次;在不同等级医院多次住院的,起付线按其中最高等级医院的标准计算一次。例如,某学生第一次在市第六医院这样的二级医院住院,已负担起付线600元,年度内又去第一医院这样的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只要补足到900元就可以,即第二次住院起付线自负300元。
年度内首次住院(不包括转院治疗、转外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低于2000元(不包括自费费用)的,该次起付线减半支付;以后再住院的,按就医的医院起付线与已减半支付额的差额计算。
另外,学生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和医疗服务项目规定按照《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执行。参保人员因治疗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先自付部分医疗费后,再按医疗待遇的规定支付。此外,在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已经增加了适宜学生儿童的药品。
记者 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