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两初中生,趁晚餐时老师不注意,下河游泳溺亡。事发后,两学生家长找学校讨说法,双方相持不下。近日,旬阳县法院判决校方有管理责任,共判赔两学生11万元。
2007年7月29日傍晚,旬阳县庙坪中学初二住校学生王某、吴某吃过晚饭后,到学校附近的小河游泳。晚自习时,老师发现这两名学生缺课。随后,校方四处寻找,终于在河边发现这两名学生的衣物,但这两学生已溺水身亡。事发后,学校分别向两学生家长支付抚慰金2000元。去年8月,两学生家长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庙坪中学赔偿21万余元。
而校方称,两学生是私自下河游泳溺亡,其行为超出学校职责管理范围,且学校与学生是一种委托教育关系,不是法定监护关系。事发前,学校已制定了完备的管理制度,并与家长签订了安全责任状,严禁学生下河游泳。发生溺水事件,其过错完全在学生,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吴某溺亡发生在学校规定的晚餐时间内,在此期间,其教育管理责任仍在学校。因学校管理存在漏洞,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鉴于王某、吴某作为初中学生,应能预见到下河游泳的危险性,发生该事故其本人亦有过错。由此,减轻学校的民事责任。
据此,旬阳县法院判决由庙坪中学分别向死亡两学生的家长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各32195.40元及精神抚慰金3万元、2.4万元,共计11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记者
刘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