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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少年“抢劫队”被判刑 年龄最大17岁
2008年01月17日 15:49:01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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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被父亲找回家后,小红暗暗写下日记,表示要改正,但转眼她又跑了

    1月1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的终审判决进行送达。此案中的6名少年因结伙抢劫,分别被处一年半到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6人在作案时,年龄在14岁到17岁之间,其中有4人已离开校园,2人仍是在校学生。

    案卷资料显示,这个少年犯罪团伙的成员至少有10人,均是未成年人。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类似这样的少年犯罪团伙不在少数。

    14岁到17岁,正是人生的花季。这些花季少年离开校园后都做些什么,他们中的某些人是如何聚集到一起,又为何会产生犯罪的念头?

    一个少年“抢劫队”的覆灭

    该团伙的成员之一农某在接受警方讯问时称,他们是通过网络QQ群聚集在一起的,平时没什么事可做,通常在南宁市望州路“××网吧”上网。其中的古某等人在聊天室内成立了一个“扫嫩(音)队”,古某担任队长,其余10多个人都是队员,一旦手头缺钱花,队长便发出信号召集队员去抢劫。

    农某说,所谓“扫嫩队”,直接理解是“扫除乡巴佬”,实际上他们只是借这样的名义去抢劫,看谁不顺眼就对谁下手。抢来钱后,大家便一起吃饭、喝酒、上网。

    农某的说法和其他人相互印证,他们共同提到了2006年7月底的一次行动——当天凌晨5时许,古某等10余人在望州路”××网吧”聚集,因为闲着没事干,陈某便提议去“扫嫩”开开心,顺便弄点钱吃宵夜。

    一番商议后,他们决定去北湖路东二里的“某某网吧”物色对象,两名正在上网的男青年被选定为目标。随后,团伙中的陈某让头上包着纱布的薛某(之前与人打架受伤)先去找茬,薛某即上前指着两青年说:“就是他们(意即头上的伤是他们打的)。”陈某闻言二话不说,冲上前一人给一拳,其他人随即蜂拥而上,拳打脚踢将两青年拉出了网吧。

    出门后,古某亮出匕首威胁,其余人则分两拨,分别对两青年进行群殴。其中一青年被打倒在地后,手机掉了出来,有人捡起手机后不再理会他;另一青年身上的手机和二三十元现金被抢走。

    类似的作案事实在各人的笔录中均有交代,他们时而结伙作案,时而分散行动,作案地点大多选择在网吧。已被判刑的蔡某供述,2006年7月初的一天凌晨,他们9个人一起上网时看到一个小青年不顺眼,便拉到铁路边的菜地里令其唱歌跳舞,接着又对其拳打脚踢,半个小时后大家累了才抢钱放人。另有一个周末,他看到许多小学生到网吧上网,便拿着弹簧刀走进一个网吧包厢,接连抢了5个10多岁的小学生。

    记者注意到,已被判刑的6人中,年龄最大的胡某和吴某刚满17岁,最小的姚某才14岁,还是一名小学生,15岁的古某和谭某则已有过前科。落网时,警方从他们身上搜出了匕首、牛角刀、砍刀等作案工具。

    一种不容忽视的现象

    仔细翻阅案卷,记者发现这6人中有4人是辍学少年,无业,另外2人仍为在校学生。主办法官告诉记者,类似这样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少见。而一些基层民警对这一现象的感受更为深刻。

    南宁市某城区派出所的两位民警告诉记者,他们平时抓获的“两抢一盗”人员中,十六七岁的辍学少年占相当大的比例,且多数是结伙犯罪。这些少年离开校园后走上社会,在网吧、游戏机室等场所,与社会上的“小混混”纠集在一起,靠盗抢维持吃喝、上网等费用。因法律观念淡漠且容易冲动,他们的犯罪手段残忍而不计后果,对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民警举例说,2007年11月初,他们连续接到几起报案,报案人均称遭到一帮小青年持刀抢劫。后来,一名受害者在一网吧看到了3名嫌疑人,他们迅即赶到将其控制。经审讯,这个抢劫团伙共有6个人,一起居住在某城中村出租屋里,为首的是一个17岁的独臂少年。他们于次日上午将该团伙一网打尽。

    令人诧异的是,这伙少年还有几个女孩作“跟班”,这几个女孩也都是十五六岁的未成年人,平时集结在一起玩乐。这帮女孩在殴打另外一名在校女生时,被派出所民警抓获。因情节较轻微,民警对她们教育后便放了。

    遗憾的是,这些孩子被民警控制后,很少能联系到其家长。他们中有些人父母离异,无人肯管;有些人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有些人则与家庭关系恶化,很少与家人联络。独臂少年是南宁本地人,他的父亲得知消息后气愤又无奈地说:“我每天辛辛苦苦挣钱,每个月至少给他500元零花钱,真不知道他为什么还要去偷去抢!?”

    一位父亲的苦恼

    经过几天的犹豫,张林(化名)终于答应和记者见面。年近不惑的张林心里有个解不开的结——他14岁的女儿小红(化名)。

    离了婚的张林原本和女儿一起在南宁大沙田租房居住,不过现今女儿已离家一年多,他最后一次见女儿至今也有几个月的时间了。他费尽周折从大沙田的网吧里把女儿找回家,然而不过两三天,女儿便又消失得无影无踪。一年多来,这样的情况已经反复了好几次。

    张林是外省人,10多年前便来到南宁闯荡,女儿小红就是在南宁出生的。小红四五岁的时候,被妻子带回了家乡。两年后,夫妻离婚,孩子被母亲委托给一个乡下的亲戚帮忙抚养。张林怕孩子受委屈,便将上一年级的小红接到了身边。

    初到南宁,父女两人的感情还可以,但张林特殊的工作性质让父女两人成了最熟悉的“陌生人”。张林需要上夜班,女儿则要上学,每天早上张林下班回到家,女儿已经上学走了,而傍晚他去上班的时候,女儿还没有放学,父女两人同居一屋却很少见面。女儿吃的饭,是张林在快餐店订的,月底统一结账。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了三四年。

    考虑到孩子需要零花钱,张林出门时会在家里放上几十元钱给小红用。一段时间后,张林震惊地得知,小红不仅拿家里的钱,还在学校偷拿老师的钱,前后几次总共偷了老师上千元钱。门口小卖铺的人告诉张林,小红已经成了网吧的常客。张林如数还了老师的钱,把女儿转到了大沙田的一所学校。他以为换个环境孩子会收敛,没想到情况更加糟糕。

    2006年秋季开学不久,老师接连打电话,说小红上课总睡觉(因为夜里上网),张林几次与老师沟通没有结果,便让小红先休学了。

    不上学后,小红更加沉溺于网吧,不久便离开了家。张林几次把她从网吧揪回来,但小红很快便又逃出去,改去别的网吧。一年多来,女儿像捉迷藏一样躲着他,如今他甚至都不知道女儿的具体下落,只听说是和一个十六七岁的少年在一起。有一次女儿远远看见他就跑,他追了几条街都没追上。

    张林说,除了上网,小红还有偷摸的习惯。一次,小红被民警抓到了派出所里,他得知情况后赶了过去,原来小红借别人的单车骑,转身就拿去卖了,被人抓住索赔。还有一次,他把小红找回家,急着出门的他将600元房租交给小红,让小红转交房东,不料他刚出门,小红便拿着钱跑出去了。2007年10月的一天,有几个十四五岁的少年甚至找到家里,说小红借了他们800元钱,还写了欠条,希望张林能还。

    “这样的事太多了。”张林说,为了彻底改变女儿的坏毛病,他曾想过把小红送到大沙田一家封闭式管理的学校,但一打听,该校收费太高,只好作罢。见网吧里多是些和他女儿一样大的小孩,他也曾打电话向相关部门反映,但最终都不了了之。

    “亲朋好友都劝我放弃,我不忍心,但人都找不到我又能怎么办?如果不是你们来采访,我现在都尽量不去想这事。”张林无奈地说,“我看她迟早要坐牢,进去也好,免得在外面祸害人。”

    一串令人揪心的数字

    1月16日下午,自治区高院刑三庭的副庭长洪彪介绍说,与前些年相比,我区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总体上有所递增,2006年与2000年相比,年均增长5.9%。但从最近3年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在年总犯罪人数中的比例逐年略有下降,这说明我区未成年人犯罪的上升势头已得到有效遏制。尽管如此,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对数量仍然比较大,2005年至2007年3年都在3000人以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依然严峻。

    洪彪分析说,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以侵财型和暴力型为主,其中以抢劫、盗窃和故意伤害居多,2002至2007年,这3种罪占到犯罪总数的80%以上。近几年,犯罪类型倾向于多元化,因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比较突出。在作案手段方面,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比较单一,随意性大,不计后果。从人员结构上,文盲或文化素质偏低的人占大多数,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占有一定的比例,在校生也有涉及。此外,未成年人犯罪还呈现出低龄化的特点,团伙犯罪的特征也比较突出,大部分是共同犯罪。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的阮积嵩副主任,多年来一直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阮介绍说,在全国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总体上呈上升趋势,近年来女性未成年人及留守儿童犯罪的现象也越来越突出。

    阮积嵩说,由于心智不成熟,对是非善恶的认知能力较差,未成年人易受到社会上一些不良行为的诱惑。辍学少年离开了校园,又未达到工作年龄,再加上父母没有时间和精力管教,一些孩子在无所事事的情况下只好到网吧等娱乐场所消磨时间,很容易与社会“混混”结合走上犯罪道路。虽然从总体上来说,犯罪的孩子只是少数,但他们危害的却是整个社会的安全。

    广西法律援助中心的黄素芬副主任透露,2007年,全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500件,其中属于未成年的人的近3200件。事实上,近年来全区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援助对象属未成年人的,每年都约占到案件总数的三分之一,未成年人已成为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之一。黄说,这些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都无法联系到其家人,也就是说,这基本上是些被家庭放弃的孩子。

    一份由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于2007年1月10日发布的报告中指出,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继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大事。(孙小娟 刘治理 何丽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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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谢剑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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