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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的学生该如何维权? 律师:争取签订书面协议
2007年08月22日 09:22:12  来源:江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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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的学生该如何维权?

律师建议:尽量争取签订书面协议

  暑假很快就结束了,近日,记者采访了解到,暑假期间,不少大学生和刚参加完高考的“准大学生”们选择了打暑期工。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表示,之所以选择暑假打工,主要是想通过这个平台接触社会,积累经验,锻炼能力,而提到相关的权益保障问题,很多人则表示“没想过”。

  ■ 一打工学生:

  没想过权益保障问题

    正在读大学的小冯,暑假期间通过朋友介绍到一政府部门担任文秘的工作。她告诉记者,选择这份工作首先是想锻炼自己,看看自己的能力怎么样,能否适应这个社会的需求;另外,还能为自己创造更多的与人交往的机会,学习怎么处理人际关系;再者,通过打工还能比较一下究竟什么样的工作适合自己,为以后的发展方向做打算。她表示很庆幸能找到这份工作。“我知道有些同学打工时会被骗,一般来说都是在兑现工资的时候有出入,但不会完全克扣工资。不过对我来说,工资不是问题,我觉得最重要的是一种经验的积累。”她笑着说 

    在记者采访的3名正在打工的大学生和7名“准大学生”中,有7人认为暑期打工主要是为了接触社会,积累经验;3人表示打工所得报酬和积累经验并重。这10人中,只有2人表示会考虑一下权益保障问题。一名表示“没想过”权益保障方面问题的“准大学生”说,觉得自己出来只打一个月的工,好像没资格去谈这种问题,“只要能接触一下社会,顺便挣点钱就行了,其它没考虑那么多。”他说。

    记者了解到,由于受时间、年龄、社会经验等条件的限制,很多大学生尤其是“准大学生”们只能从事服务员、促销员、家教、营业员等技术含量较低的短期工作。由于时间较短,一般不会与雇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矛盾,也往往有苦说不出,到最后不了了之。

  ■ 劳动保障部门:

  发生纠纷,只能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法》以及国家其它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大学生或“准大学生”打工维权方面的规定,而学生打工只是短期行为,不算是就业,所以也构不成劳动关系,只能算是雇佣关系。由于在校学生打工属《民法》调整范畴,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所以,一旦发生拖欠劳务报酬或其它纠纷,劳动保障部门不能越权处理,而只能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该负责人提醒打工的学生们,打工时要多个心眼,特别是发生纠纷时,要注意保留证据,以便不时之需。同时,他还提醒,由于年龄等方面的因素,学生打工最好远离那些不安全或劳动强度太大的工作,如井下作业、高空作业以及搬运工等体力消耗多大的工作。另外,一旦发生被骗、拖欠工资等侵权情况,大学生或“准大学生”们应及时向公安或工商部门报案,以尽可能挽回损失。

  ■ 律师建议:

  尽量争取签订书面协议

    针对大学生暑期打工的维权问题,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的黄日森律师表示,首先,劳动监管部门应重视短期用工问题,对企业、单位招用准大学生打暑期工加强监管,禁止企业招用未满16周岁的“准大学生”。

    其次,大学生或“准大学生”应重视打工维权问题,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寻找到自己有意向的企业或单位时,应先通过多种渠道对招聘单位进行详细的了解,尽量选择正规单位,而不要去无牌无证的单位打工。同时,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打工学生要尽可能地争取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就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期限、劳动条件以及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等方面做出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黄律师还表示,学生打暑期工与用人单位形成了短期雇佣关系,若打暑期工期间收到伤害,企业或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为了更好地保障打暑期工学生的权益,最好由招用暑期工的单位为打工学生购买保险。 (记者 娄丹 实习生 陈嘉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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