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闻聚焦  特别报道  教育时评
出国留学  校园广角  校园文化
 科技要闻  考古发现  自然环保
科技生活  产业市场  宇宙奥秘
 职场动态  白领一族  招聘信息
求职手册  薪资行情  海归市场
 您的位置: 新华网 首页 >> 校园频道 >> 校园要闻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税收优惠减免政策看过来
2006年07月13日 10:55:39  来源:东北新闻网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7月12日,沈阳工业大学毕业生王刚给记者打来电话,咨询关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能有哪些具体优惠政策。为此记者采访了铁西区国税局的有关人员——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的收费优惠政策有: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2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四)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五)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六)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它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此外,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费用。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费用。

    在此,国税部门也做出提醒,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或《毕业证》骗取收费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有关收费单位应立即对证件持有人终止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并补收相关费用。(记者 刘洋 通讯员 孙政一 )

  相关评论      
相关稿件
· 湖北大学:农村中小学教师培训开班典礼
· 浙大动科院与美北卡大学兽医学院签署合作备忘录
· 钱煦院士受聘为上海交大名誉教授
· 南开: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基地成立
· 南开大学校长饶子和获第里雅斯特科学奖
· 贝尔格莱德大学副校长访问北师大
· 人大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成果获北京市教工委嘉奖
· 中外学者齐集人大研讨“中国政府间财政关系”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请您发表感言,注意文明用语并遵守相关规定
 查看评论 留言须知
 
(责任编辑: 崔焱 )
 读图时代
新华网评
 
新华社区
 
 
 
新华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