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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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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意外伤害一半以上在校内
昨日(30日),记者从南京市中院获悉,校园伤害事件已占南京市未成年人受意外伤害事件一半以上。孩子在学校受伤成为家长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加上如今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此类纠纷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纷纷利用法律手段维护权利。那么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到底该负多少责任呢?昨天南京市两级法院民庭、少年庭的法官以案释法,希望能给广大家长指点一二。
涂黑板报被老师扇耳光
[案情]曹某是南京某小学学生,胡某是该校教师。2003年1月2日,胡某所在班级黑板报被曹某涂抹,胡某一气将曹某喊来责问,并用手背打了曹某二个耳光。2004年5月曹某被诊断为儿童精神分裂症,经司法鉴定,结论为曹某原患有癫痫,所患疾病与被打无因果关系,但老师的体罚对疾病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评析]身为教师的胡某对学生实施打骂行为,侵犯了曹某的身体健康权及人格尊严的权利,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胡某是在履行职务中的行为,故其所承担的责任应由所在的单位某小学承担。
上体育课误撞花圃致伤
[案情]2004年10月28日,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杨某上体育课时,因篮球滚入篮球架后的花圃,捡球回来途中不慎摔倒,左脸撞击在花圃矮墙的大理石台面上被切破,左门牙脱落。
[评析]学校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未及时清除校园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具有过错,应承担责任。同时,杨某作为在校五年级的学生应当具有避免危险的识别能力,因自己的不小心摔倒致使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军训学生起纠纷被踢伤
[案情]2004年5月24日,某小学组织学生参加军训,学生潘某的裤子被粘上口香糖,遂误认为是同学芦某所为,便责骂起来,芦某当即对潘某下体踢了一脚,致使潘某生殖器裂伤。事发后,学校随即将潘某送到医院就诊。
[评析]学校在组织活动前,按规定对学生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事后也能及时将潘某送到医院治疗,尽到了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学生芦某用脚踢潘某,其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由于芦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相应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练习铅球不慎击破脾脏
[案情]徐某、王某是某小学的铅球运动员,张某是一中学的学生。1999年9月20日下午,徐某、王某二人按照学校要求留在操场练习投掷铅球,二人的指导老师因开会未在现场指导训练。二人按平时的要求相向而站,在投掷训练过程中,张某路过投掷场地时,准备捡起徐某身边的铅球,徐某转头制止,此时,王某已将手中的铅球掷出,正好击中徐某的腹部,导致外伤性脾破裂。
[评析]学校有义务为学生在校学习提供安全可靠的教学环境,王某虽是徐某受伤的直接行为人,但其过错行为的发生是在学校组织的训练中因学校日常的错误训练方式所致,其致伤他人的民事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张某非该校的学生进入该校训练场地,且在徐某与王某训练时捡拾铅球,分散了徐某的注意力,应承担次要责任。
踢球时不慎弄断同伴腿
[案情]王某、顾某是南京市下关区某小学六年级二班的学生,2004年10月22日上午第三节课间休息时,王某与同学们踢自制的纸球,顾某坚持要参加,并要求当守门员。当王某带球射门时,顾某迎着球扑了过去,正好与王某撞在了一起,双方都摔在了地上,顾某先准备爬起来,哪知站立不稳,又跌倒在地上,屁股正坐在也准备起身的王某右腿上,王某当时疼痛难忍,同学们赶紧把老师从办公室喊来,老师赶来后当即把王某送到了医院,经医院诊断王某为右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
[评析]王某和顾某都是在校六年级的学生,作为常识,对在课间玩纸球游戏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识别能力,故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但学校没有遵守其自己制定的《护导教师岗位职责》及时制止学生危险的游戏活动,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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