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福州5月13日电(记者 沈汝发)近年来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频发,但由于缺乏相应法规,家庭与学校之间责任不清,产生大量的纠纷。福州市拟制订《福州市中小学生安全防范和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对此加以规范。
这一“条例”草案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等11种情形。
根据这一“条例”草案,在以下4种情形下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学生自杀、自伤;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行为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异常情绪,怪异行为而未告知学校,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其他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是由于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此外,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并无过错的;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在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据了解,目前由于缺乏对导致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进行界定的法规,从而出现事故发生后家长一味强调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的现象。这一现象在新立法中有望得到更科学的界定。福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福州市中小学校安全防范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分清事故责任,及时妥善地处理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事故。
据悉,这一“条例”已被列为福州市2006年地方立法项目,目前正由福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审查论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