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好民族工作,妥善处理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制定和采取了一系列民族政策、措施,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过程中,又探索出一种好形式、好办法,这就是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通过这项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使民族团结进步成为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不断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多年来,国家民委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广泛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国务院在肯定和总结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基础上,先后于1988年、1994年和1999年在北京召开了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了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2004年以来,为筹备今年将要召开的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又在全国广泛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活动,共评选出了1300余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开展,有力地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实践证明,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是一项以亿万各族人民为主体、展示各族人民时代精神风貌、增强人民凝聚力的活动,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一活动不仅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几年来,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取得了丰硕成果,主要表现在:
--促进了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中,各地和各部门把检查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抓紧抓好,解决了一些在执行民族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提高了各族干部群众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自觉性。
--"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中,各地和各部门坚持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知识的宣传教育,使"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成为各族干部群众的自觉社会行为及道德风尚。
--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大量涌现。几年来,国务院和各地、各部门表彰了一大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他们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先进代表,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他们的事迹集中地反映了热爱祖国、胸怀大局的高尚品质,体现了和睦相处、团结奋斗的精神风貌,展示了与时俱进、甘于奉献的道德风尚,为各族干部群众树立了榜样。
--推动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在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中,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充分发挥当地的资源优势,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了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国家民委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22个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完成10381亿,首次突破万亿元人民币大关。1994--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速为9·8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近1个百分点。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农村居民家庭平均每人纯收入为1895元,比1994年增加了1·31倍。
几年来,各地和各部门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中,总结和积累了许多好经验,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狠抓第一要务,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展是我们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的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方面。抓住了发展。也就抓住了现阶段民族问题的核心。只有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使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逐步缩小民族地区和发达地区的差距,才能巩固和增强各民族的大团结。因此,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中,我们必须狠抓第一要务,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千方百计地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的生活水平,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
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因此,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中,我们必须把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努力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维护国家的统一,作为突出主题。要根据时代特征和新的实践,不断丰富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使民族团结进步成为各族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要坚持不懈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使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要正确处理各民族之间的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要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各族群众,最大限度地打击和孤立一小撮分裂主义分子,粉碎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的"西化"、"分化"的政治图谋,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三、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自治制度。我国已建立155个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的64%;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有7000多万,约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0%。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和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多年的实践证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各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少数民族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因此,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中,我们必须把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要根据自治法的规定和新的实践,加强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是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要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全面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改善和优化少数民族干部的结构,使他们在带领少数民族群众致富奔小康、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依法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这是民族工作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整个国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中,我们要把加强民族法制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将调整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是全国各族人民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实践中的一项创举,对于加强各民族大团结,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相信,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全国各族人民一定会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心同德,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不断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