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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住宅停车场收费拟实行政府指导价
2017-08-30 09:56:42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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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提交二审 拟增加规定:住宅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重大消息!广州住宅小区的停车费有可能改为政府指导价。昨日的广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二审。相比起一审,这一条例草案有了较大改动,拟增加规定: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待具备充分竞争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备充分竞争条件后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5年前,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从2015年起改为市场定价并延续至今,不过由此引起的小区停车费大涨等问题引发较大争议。

  昨日《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提交二审,和一审的草案稿相比,该条例草案的名称由《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改为《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

  提交二审的草案稿还有一个较大修改,第八条拟规定:“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待具备充分竞争条件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2015年前,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从2015年起改为市场定价并延续至今,由此引起的小区停车费大涨等问题引发较大争议。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宁介绍,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后,继续通过各种渠道听取意见,不少市民认为,放开住宅停车位收费价格已引发大量矛盾和纠纷,建议实行政府指导价。广州市发改委认为,省发改委正在修改《广东省定价目录》,拟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决定住宅小区停车费价格管理方式。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已认可广州市住宅停车收费拟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做法。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这些意见采纳到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立法之中。

  道路泊位收费拟明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条例草案的二审稿新增规定: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

  审议过程中,广州市法制办、市交委等部门认为原来的条例草案一审稿中关于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的性质规定不明确,不利于实际操作。这些部门的意见认为,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是依法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对城市道路泊位这一公共资源实行特定管理的费用,可明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此,条例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有关负责人解释,目前道路泊位使用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明确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可彻底解决之前因特许经营管理产生的各种乱象。

  对城市道路泊位的划定和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新增以下规定:市中心六区城市道路泊位的设置规划的编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收费、管理和处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负责;外围五区城市道路泊位的设置规划的编制由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收费、管理和处罚由区政府指定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负责。

  提倡共享停车但不再鼓励开放小区停车位

  不少小区业主反映,目前的住宅停车位连业主的需求都很难满足,对外开放不太现实。此外,住宅停车场共享存在停车安全、住房安全等问题。因此,二审稿中删除了鼓励住宅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相关内容。

  二审稿的第三十七条规定:“ 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共享停车的推行需要对停车场信息实行智能化管理。因此,条例草案二审稿规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上传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不过,条例草案一审稿中“鼓励住宅停车场在满足本住宅区居民停车需求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的内容在二审稿中被删除。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解释,有人提出,“满足需求”很难界定。还有不少小区业主反映,目前的住宅停车位连业主的需求都很难满足,对外开放不太现实。此外,住宅停车场共享存在停车安全、住房安全等问题。因此,二审稿中删除了相关内容。

  社会力量办公共停车场可获政府资助

  原条例草案中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没有明确具体的鼓励措施,条例草案二审稿中对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在条例草案审议时有意见认为,原草案中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没有明确具体的鼓励措施,不利于拉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因此,条例草案二审稿中新增了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一)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三)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地下停车库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条例草案二审稿还拟规定:城市交通枢纽等建设工程也应按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并应符合同步设计、同步规划报建、同步规划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对配建停车场不符合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要求或商住一体的建筑物未明确配建住宅停车位具体位置的,规划部门应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卢文洁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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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刘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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