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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留置首案”释放哪些反腐新动向?专家解析监察改革“北京探索”
2017-06-05 10:21:23 来源: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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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纪检监察报》日前披露了北京市开展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以来,首例采取留置措施后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作为全国三个试点地区之一,这起“北京首例”释放出哪些反腐动向?6月4日,京华时报记者就此专访了北师大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研究员,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

  监察与检察的办案衔接机制初步搭起

  4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出纳李某因涉嫌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转入个人股票账户用于股票交易,被通州区监委报经区委同意后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5月5日,李某被通州区检察院执行逮捕。

  彭新林认为,该案表明当下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积极稳妥推进、顺利开展,监察委在有效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反腐败职责,监察委与检察机关办案衔接机制初步搭建起来,试点地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效。

  “北京作为改革试点地区之一,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先行探路而采取的相关举措、做法,将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在全国推开积累有益经验。”

  留置措施报区委书记审批是“北京探索”

  记者注意到,《纪检监察报》的报道中专门提到,通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郑宇介绍,对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都是由区委书记杨斌审批的。在留置调查期间,其也多次听取情况汇报。

  对此,彭新林表示,该案中留置措施的使用和解除由区委书记审批,这是北京市监察机关试点期间对留置措施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的积极探索,有助于健全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机制。此外,留置措施适用报区委书记审批,也是按程序执行的。

  彭新林举例,《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相关文件,规范了本市监察机关12项措施的审批流程,为监察委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的履行,提供了依据和遵循。目前,北京市的做法是,区级监察委员会对监察对象作出立案调查决定、处分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等重大事项的,都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此外,区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还须报市监察委批准。

  适用留置应经严格批准防止被滥用

  报区委书记审批,此举会不会影响司法权独立行使?与中央此前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有无冲突?

  彭新林解释,此举并不会影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审判权。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与加强对监察机关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是辩证统一的。对于留置这样的可以长达六个月限制监察对象人身自由的重大措施,直接与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且社会高度关注,其适用理当审慎、稳妥,应经严格的批准手续,以加强对其适用的监督,防止监察权滥用带来实践法治风险。

  他认为,其实这也是监察体制改革重点考虑内容之一,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有着本质的区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主要渉及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等情况。

  “这样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监察委采用留置措施按程序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不能相提并论。”彭新林说,改革试点期间,党委负责人审批立案调查、留置、处分决定等重大事项,是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并作出相应决定的。

  以往“双指”等措施料将被留置取代

  彭新林告诉记者,监察委员会有权采取的12项措施中,以往的“双指”、职务犯罪中的刑事拘留,因与留置措施相容,料将会被留置措施取代。至于逮捕,不能一概而论。以前由检察机关行使的逮捕权,主要包括批准逮捕权、决定逮捕权二项权力。

  检察机关反腐职能部门转隶后,针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权,应当是不复存在了;但批准逮捕权仍是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并未取消。此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逮捕权是由公安机关统一行使的,不是检察机关行使的。

  监察机关要接受同级人大监督,并应与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所以,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是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

  彭新林指出,目前改革试点阶段,留置措施的采用是要经严格批准手续、按程序报批的。如在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决定对监察对象尤其是局级或相当于局级干部采取留置措施的,要报市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时报中央纪委备案;对于区级监察委采取留罝措施的,既要报区委主要负责任人审批,同时还要报市监察委批准(不是备案)。

  留置期可不许律师介入但应抵刑期

  留置期间,律师可否介入?彭新林说,在原先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期间(侦查期间),2012年刑诉法修订后,律师在侦查阶段即享有辩护人地位,是可以介入的。现在改革试点期间,实践中监察委办理的案件,包括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律师是不能介入的。由于现尚处在改革探索阶段,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留置期间是否允许律师介入尚未明确,这也涉及到监察委立案程序及留置措施的性质、定位问题。如果不认定为是刑事立案程序或者尚未刑事立案,不允许律师介入是没有问题的。

  对于人们广为关注的留置期能否折抵刑期,彭新林认为,目前,北京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使用留置措施,一般是在指定的公安机关特定场所实施;案情重大、复杂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在市纪委监察委特定场所实施,都限制了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当然应当折抵刑期。可参考刑拘,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京华时报讯(记者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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