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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将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
2017-05-15 08:53:05 来源: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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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0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会议首次明确提出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两者相融、一体建设的思路与任务,为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进一步向前发展厘清了法治思维,破除了制度障碍。基于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的实际,探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实践相融的现实要求及路径规划,对于新形势下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国家建设。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执政党在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模范带头作用至关重要。党要旗帜鲜明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通过法定程序融入体现党和国家意志的宪法精神和法律文本之中,要善于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具体的规章、条例、制度之中,要善于使党的主张、治国实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预期相一致,要善于弘扬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的党员、群众的善行善举,通过品行优良的人民公仆的善治实践来赢得人民群众的爱戴和拥护,增强人民群众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自信,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党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的理念航标。

  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政府建设。价值观建设是政府治理的重要内容,政府在倡导和规制人民践行价值观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和依赖法治思维、法治手段,即政府权力皆来源于宪法和法律,行政过程要依法规范,行政监督要受法律制约,执法队伍要知法懂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要着眼于依法完善有利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制度机制。依法完善政府重大决策的听证制度,确保民众自由平等参与决策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得以实现;依法完善政府重大事项的公示制度,确保行政决策的透明规范;依法完善政府重点工作的通报制度,确保民众对政府工作的政策把握;依法完善政务信息的公开制度,确保民众对政府财务收支等重要信息的知情权。通过制度机制的创新,民众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随之在民众心里得以深化并固化。

  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社会建设。在治国理政的语境下,法治社会是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合力建设的结果。通过在全社会形成对法治精神的普遍信仰,达到对法律制度的普遍遵守,养成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法治习惯。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找准两个着力点。一要从主体入手,以培育法治精神为着力点。法律是依靠人来实施的,党和各级政府的领导者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率先垂范,善于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法治层面去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用法治精神影响人民群众以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要从制度入手,以创新体现法治精神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为着力点。通过创新社会治理的体制和机制,完善符合人们意愿、体现法治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最终彰显社会的公平正义。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四维环节

  在科学立法中引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的良善体现了法治的价值偏好,法律也通过立法工作向社会成员传递法治的价值取向,科学立法对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实践中的价值引领意义重大,可以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法律实践。法律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一国法治实践的产物,实践是法律的前提和来源;同时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要随实践的发展而创新。实践决定法律的走向,在立法工作中应把握不断变化的世情、国情与民情,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革新过时的法律主张,使法律更多更全面地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理念。二是法律质量。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并举,畅通民众平等参与立法的渠道,确保法律文本反映民意并体现法治精神。三是法律反馈。立法工作不能坐而论道,要深入群众,倾听民众的价值需求,通过收集人民对法律良善的评价,并应用于立法实际工作中,制定出更完善的法律法规。

  在严格执法中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实施是法的生命所在也是法的价值回应,人是执法的主体,谁来执法和如何执法是严格执法的实践内涵。因此,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与严格执法的实践环节相融合,必须重视两个实施要件的建设,即执法主体和执法环节,执法主体与执法环节统一于执法行为的司法过程之中。执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培育是严格执法的关键,可从五个方面对执法主体做出要求:一是执法主体必须树立法治意识,做到凡执法必有法律依据,切忌主观妄断。二是执法主体必须弘扬法治精神,彻底放弃法律工具主义思维,不可有选择执法,始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执法主体必须公正执法,把刚性法律与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柔性理念结合起来,做到文明执法。四是执法主体要以身作则并诚信执法,不以身试法,不以权压法。五是执法主体要规范执法和阳光执法,自觉自愿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通过细化权力清单和规范自由裁量权限,司法公信才能得以彰显。

  在公正司法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机关的法治实践中,公平正义是维护人民权益和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核心价值要义。英国哲学家培根认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了十次犯罪”。在网络媒体时代,人人都有摄像机,人人都有麦克风,任何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行为都可能在媒体聚光灯下成为负面舆情,任何一个不公正的司法错案都会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和司法尊严,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司法机关要把公正理念作为司法工作的压舱石,把对公正的社会价值的追求融入到法治建设中。具体来说,要坚持司法为民,改善工作作风,解决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推动司法公开与司法透明,回应民众关切;要坚持司法独立,创新司法机关人财物由中央及省级机关统一管理和保障的体制机制,确保司法活动不受权力干扰,维护司法权威。

  在全民守法中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守法是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目标,也是社会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个人层面价值最终要靠全民守法来体现和保障。要实现上述目标和要求,一是要加大普法的宣传力度,要更加重视深入开展基层社区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民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法律和规则意识。二是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着力提升法治队伍的职业良知、职业道德和纪律理念。三是要完善保障社会诚实守信的体系,完善守法诚信奖励和违法失信惩戒的制度、机制,形成守法守信获益、违法失信获罚的道德氛围和法治环境,使法治精神和法律敬畏成为全体公民的价值共识和思维习惯。

  (作者:汪庆军 邓淑华 分别为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教育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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