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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拟新增“带薪”保胎假、孕期假 痛经假、哺乳假继续实施
2017-02-10 16:44:09 来源: 扬子晚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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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假将继续实施

  痛经假

  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可休公假1天

  去年安徽等地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时,写入的“痛经假”曾经引起社会热议,实际上早在1989年出台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就有了相关规定。本次意见稿继续将其作为女性权益纳入其中,并规定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天。

  流产假、 产假

  产假结束后回原岗位或待遇持平岗位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延用了此前江苏的“流产假”和“产假”的规定。生育的,享受不少于12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20天;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30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产假不少于42天;7个月以上引产的产假不少于98天。

  除了假期,征求意见稿还对女职工休假结束恢复工作的权益保障上做出了明确规定,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周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女职工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应当与女职工协商解决,调动至工资待遇相持平的工作岗位。

  哺乳假

  孩子1岁内,每天可享1小时哺乳假

  “哺乳假”的规定也延用了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中的相关条款。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其夜班劳动;孩子一周岁内每天应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哺乳1个婴儿,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可休哺乳假,待遇由双方协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托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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