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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2月6日电(记者靳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6日对外发布,旨在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拯救困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方面的重要功能,有效化解执行领域的“僵尸案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下简称执转破)是指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企业符合破产条件,经有关当事人同意后将企业移送破产程序,以此化解相关矛盾纠纷。《指导意见》明确,执转破应限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案件,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适用执转破规则,执转破应经过被执行人或者至少一个申请执行人同意。《指导意见》提出,对执转破案件可以积极探索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级别管辖制度。《指导意见》还对执转破的决定程序、移送程序、审查处理程序等主要流程进行了规范。
据初步统计,当前符合执转破条件的案件数量非常庞大。最高法院要求,各地法院要坚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方针,注意讲求工作节奏,防止案件大进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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