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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国中医药法
2016-12-25 19:52:06 来源: 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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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左)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在北京出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并回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的问题。当日,随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我国首部为传统中医药振兴而制定的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诞生,为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促进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律支撑。新华社记者 张玉薇 摄

  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这是中国首部中医药法,对于中医药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中医药法的出台先后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12月25日,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医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在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中医药法共有九章63条,内容有五大亮点:第一,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重要地位和发展方针;第二,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第三,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第四,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管;第五,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针对民间专长人员行医问题,该法也有明确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指出,中医药法根据民间中医从业人员主要是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对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新途径。同时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改变了一直以来以行政审批方式管理中医诊所的模式。这将促进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

  为了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中医药法在强化中医药服务监管方面也作了安排。王国强指出,国务院、中医药局将会根据中医药法的规定,制定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注重对其实践技能和效果的考核;二是制定中医诊所备案管理的具体办法,要求经备案的中医诊所不得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以外的医疗活动,以限制诊疗范围的措施来降低医疗安全风险;三是对加强日常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 (记者 董子畅 张子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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