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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四问

2016年12月05日 07:27:45 来源: 人民日报

  二问:产权保护的核心原则是什么?

  强调平等保护,有很强的针对性,相当于给民企吃“定心丸”

  一位长期从事经济报道的记者坦言,在《意见》公开发布的当天晚上,她的电话几乎被打爆,和她打过交道的民营企业家奔走相告,尤其是那些遭遇过不公平事件的企业家,看到了解决问题的希望,激动的心情难以言表。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成为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以私营企业为主的民间投资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与此同时,我国产权保护制度也不断取得突破。

  但我们仍可以发现,在实践中,产权保护仍多少存在重公有、轻私有的现象。相关法律法规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弱于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未完全同等对待。一些民营企业家对其产权保护现状感到担忧,影响了部分民间资本持续投资的积极性。此外,长期以来,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早期阶段,民营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灰色”经营。一旦企业涉案,容易新账旧账一起算。对此,一些民营企业家忧心忡忡,也造成一些人心思不定、投资意愿不强、向外转移财产。

  此次出台的《意见》强调了“平等”二字,在总体要求提到的“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标本兼治”五原则中,第一个就是“坚持平等保护”。产权保护制度的核心原则就是公平,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保护国家、集体、企业、个人产权的法律和制度,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同时,《意见》特别提出,要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企与国企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恶意侵占国有资产,这个界限也要划清。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强调平等保护,于我国产权保护的现状而言有很强的针对性,其重大意义和影响将十分深远。“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简单的一句话或许是最打动民营企业家的地方,对那些举棋不定的企业家来说,这不仅是“定心丸”,更是“护身符”!

  三问:如何增强百姓的财富安全感?

  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有恒产者有恒心”,这句流传千年的孟子语录被写进了《意见》中。

  的确,完善的产权保护制度会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和稳定预期。

  在这次关于产权保护的《意见》中,专门有一部分与每一个居民都息息相关——“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其中提到了关于住房用地70年到期的问题:“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就这么一句话,让很多人心里像开了锅一样久久不能平静!因为目前城市居民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只有70年,而房产是家庭中最值钱的物件,凝聚着一代人甚至几代人的财富总和。

  虽然1994年出台的《房地产法》明确规定,使用年限届满时可以申请续期,但续期的办理以及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缴纳土地使用金等问题,都只是原则性规定。再加上一部分媒体和房地产中介的误读误导,给许多房屋拥有者造成了不必要的担心甚至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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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刘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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