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之前,不少市民准备参加旅行团出游。50岁的张女士想带72岁的母亲参加泰国游,却被告知母亲年龄超标,要加收300元“年龄附加费”。“吃的住的玩的都一样,同一个团为什么老年人还要加收费用?这种收费是否合理?”带着张女士的问题,记者进行了走访调查,对老人、小孩两类群体收取附加费,已是“不成文的规定”。(10月5日《重庆日报》)
收取“年龄附加费”已成旅游业约定俗成的潜规则或显规则。早在几年前,这种做法尚处于萌芽状态时,中消协就曾发表声明称,对老人、孩子另行加价涉嫌价格歧视,有强制交易之嫌,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时至今日,“年龄附加费”不仅没有消除,反而更加光明正大了,这是值得反思的。
旅行社收取“年龄附加费”,是一种实实在在的价格歧视。众所周知,旅游团费主要由餐饮、住宿、交通、景点门票、导游服务等费用构成。每位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所享受的服务基本相同,老人和孩子并没得到额外服务,其行程和其他群体的行程完全一致,仅仅因为年龄差异,旅行社就要对其另行加价,这合情合理吗?
对此疑问,旅行社往往会声称,年龄太小或年龄太大的游客消费能力大都比较低,基本不会参加自费项目或进店购物,所以得多收几百块“保本”。可问题是,旅行社自身一味压缩成本搞非良性竞争,凭什么要游客为其低成本竞争导致的亏损埋单?旅行社靠带入顾客大量购物获取“人头费”本来就不妥,如今却因部分消费群体的个人消费能力低,而冠冕堂皇地对其加收额外费用,更是不合法。因为旅游购物是游客自身行为,旅行社不应干涉,更不能以此为由加收“年龄附加费”。这种将游客分为三六九等、不同定价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道德,也违反了合同的公允原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据报道,近年来一些旅游主管部门也曾禁收“年龄附加费”,“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做法收效甚微;另一些主管部门无投诉不处理或“加费没规定、部门踢皮球”,对“年龄附加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乱象需要重视,并从源头上予以根治。竞争激烈催生价格战,价格战催生低团费,低团费催生购物回扣,购物回扣催生差别团费,环环相扣,最终催生出了旅游业的混乱和高投诉。如果长期这样畸形运行下去,损害的将是整个旅游市场。(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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