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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

2016年09月29日 10:14:17 来源: 新华社

  五、人权条约履行和国际交流合作

  认真履行已参加的国际人权条约,积极推进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

  ——撰写《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三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审议。

  ——撰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七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

  ——撰写《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十四次至第十七次合并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

  ——撰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九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

  ——撰写《儿童权利公约》第五次履约报告,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相关内容,并提交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审议。

  ——撰写《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二次履约报告,并提交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审议。

  ——继续推进相关法律准备工作, 为批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创造条件。

  ——全面参与联合国人权机制工作,推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等机制同等重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以公正、客观和非选择性方式开展工作。

  ——认真落实中国在人权理事会第一轮、第二轮国别人权审查中接受的建议,积极参与第三轮国别人权审查。

  ——与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开展合作。认真答复特别机制来函。根据接待能力,邀请有关特别机制访华。继续推荐中国专家竞聘特别机制。

  ——与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开展交流与合作。

  ——在平等和相互尊重基础上与有关国家开展人权对话。加强与金砖国家、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集团人权磋商与合作,向有需要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人权技术援助。

  ——参与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等区域、次区域人权交流活动。主办2016年亚欧非正式人权研讨会。办好北京人权论坛、中欧人权研讨会、中德人权研讨会、中美司法与人权研讨会。

  ——推动中国海外企业在对外经贸合作、援助、投资中遵守驻在国法律,履行社会责任。

  ——支持和推动民间组织参与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为推动国际人权事业健康发展作出民间贡献。

  六、实施和监督

  完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 加强对《行动计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全方位、多层次保障《行动计划》的落实。

  ——各级地方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各地区特点和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保《行动计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开展阶段性调研、检查和评估,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及时公布评估报告。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发挥社会组织在实施《行动计划》过程中的建设性作用。

  ——将《行动计划》作为人权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各级党政干部充分认识实施《行动计划》的重要性。

  ——鼓励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行动计划》的内容,并在《行动计划》的实施中发挥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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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刘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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