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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章“还”给村委会

2016年08月29日 02:16:33 来源: 人民政协报

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如今,有些地方的乡、镇政府为了强化对村级事务的管理,把各村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收到了乡里。从乡政府的角度来看,出发点可能是担心村里管不好公章,怕村里出纰漏,担心村干部会出事、犯错误。“村章乡管”的初衷也许是好的,却给广大村民带来了极大不便。盖一个章要跑到大老远的乡政府,有时还找不到人,村民们对此很反感,有意见。

现实生活中,尽管上级千方百计压缩了一大批需要行政村、居委会承担的盖章事项,但群众有些非盖章不可的事情还是要用到村委会的公章。而乡政府对村委会公章的“大包大揽”,看似“好心”,实则管得太宽,剥夺了村民委员会的自主权,有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因此,村委会的公章还是应当放在村委会才合情合理合法,才能方便村民使用。

当下,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中,地方政府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对村级事务不妨少些“管”的旧习惯,多些指导、支持和帮助的新理念,少些“约束”的旧思维,多些服务的新举措,把方便村民的村民委会公章“还”给村委会,让村民委员会释放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无穷活力。

(作者系江苏省沭阳县政协委员)

【纠错】 [责任编辑: 华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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