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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不受歧视父母抚育义务不减损(以案说法·法与德)

2016年03月30日 06:26:52 来源: 人民日报

未婚生育的冀某与男友田某不和,在生下孩子后与男友分手并拒绝抚养孩子。独自抚养孩子的田某,认为抚养孩子支出较大,遂将孩子生母冀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目前,经过法院调解,冀某每月向小孩支付350元抚养费。

2012年2月,田某与冀某经人介绍相识,二人相识之后,即同居生活。不久,冀某身怀有孕,但因二人还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没有登记结婚。随着冀某怀孕,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冀某大着肚子回到娘家居住,田某也与冀某赌气,拒绝去冀某家接其回家。最后冀某在自己父母的陪同下去医院生下了小孩。

田某与冀某在小孩出生后并未和好,也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二人均表示分手。冀某不愿抚养小孩,于是将孩子丢给了田某。田某将孩子落在了自己家的户口上,当小孩长到2岁时,因抚养小孩支出较多,田某认为冀某也应进行分担。于是,田某找到冀某商讨抚养费事宜,冀某表示拒绝。田某将冀某起诉至桦南县法院请求判令小孩归自己抚养,并要求冀某支付抚养费每月500元。

庭审过程中,冀某表示生孩子的费用均为自己支付,自己经济条件不好,男方家庭条件好应当负担全部,表示拒绝支付抚养费。法官多次做双方的工作,促成了调解,最终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条件及当地的生活水平,冀某每月向小孩支付350元的抚养费。

审理法官介绍,在本案中,冀某所生孩子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在审判实践中,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应以当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准并结合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认定。

抚育教养孩子不仅是自古亲情使然,也是父母双方应当担负起的共同责任。即便是非婚生子女,孩子也不能受到歧视,也不会因此而减损作为父母应尽的抚育义务。

【纠错】 [责任编辑: 华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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