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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核应急(全文)

2016年01月27日 10:12:02 来源: 新华社

  三、核应急“一案三制”建设

  中国高度重视核应急的预案和法制、体制、机制(简称“一案三制”)建设,通过法律制度保障、体制机制保障,建立健全国家核应急组织管理体系。

  加强全国核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国家核应急预案》是中央政府应对处置核事故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对核应急准备与响应的组织体系、核应急指挥与协调机制、核事故应急响应分级、核事故后恢复行动、应急准备与保障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按照《国家核应急预案》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核设施营运单位制定核应急预案,形成相互配套衔接的全国核应急预案体系。

  加强核应急法制建设。中国基本形成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和行业标准、管理导则于一体的核应急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早在1993年8月就颁布实施《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进入本世纪以来,又先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从法律层面对核应急作出规定和要求。2015年7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开始实施,进一步强调加强核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防止、控制和消除核事故对公众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与这些法律法规相配套,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部门规章和管理导则,相关机构和涉核行业制定技术标准。军队制定参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救援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目前,正积极推进原子能法、核安全法立法进程。

  加强核应急管理体制建设。中国核应急实行国家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全国核应急管理工作由中央政府指定部门牵头负责。核设施所在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应急管理工作。核设施营运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场内核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由中央政府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加强核应急机制建设。中国实行由一个部门牵头、多个部门参与的核应急组织协调机制。在国家层面,设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由政府和军队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核应急工作方针,拟定国家核应急工作政策,统一协调全国核事故应急,决策、组织、指挥应急支援响应行动。同时设立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承担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在省(区、市)层面,设立核应急协调机构。核设施营运单位设立核应急组织。国家和各相关省(区、市)以及核设施营运单位建立专家委员会或支撑机构,为核应急准备与响应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纠错】 [责任编辑: 黄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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