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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校园欺凌需要多方通力合作

2016年01月20日 07:35:35 来源: 人民政协报

校园欺凌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社会问题。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2013年度的调查数据表明,21.5%在校学生曾有被欺凌的经历;在日本,2015年颁布的《儿童和青少年白皮书》显示,日本校园欺凌现象愈演愈烈,长达6年的跟踪调查中,近九成学生曾经遭遇校园欺凌;在我国,中小学校的欺凌事件也常有发生。上海、天津、广东等地的一些调查研究表明,我国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率已经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并呈现出泛化的趋势,传统的以辱骂和威胁为主的相对缓和的欺凌形式,逐渐朝着极端化的方向发展。这些频发的校园欺凌事件,通过网络媒体的传播,在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

校园欺凌行为通常具有非均衡性、隐蔽性、持续性的特征,教育工作者和家长往往难以判断学生是否真正遭受到欺凌,或是容易低估校园欺凌的发生率及其带来的危害,因此通过政策和立法的方式加强对校园欺凌事件的积极干预就显得尤为重要。从当前世界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针对校园欺凌进行专门立法已是普遍趋势。如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发挥教育立法在消除校园欺凌和维护校园安全中的作用和功能。到目前为止,全美50个州中已有47个州通过了反对校园欺凌的法律。各州制定的法律不仅对欺凌行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还就学校和家长在防治欺凌的权力和责任以及欺凌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日本在防治校园欺凌的过程中也非常重视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2013年6月,日本政府通过了新的《防止欺凌对策推进法》,根据这一法律,学校认为欺凌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通报当地警察,并配合警察采取有关措施。校长及教师对正在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有权实施合理和必要的惩戒。英国早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关注校园欺凌问题。2007年,英国政府还通过了新的《安全学习:学校反欺凌任务》的政策文件,规定了学校与地方政府在反欺凌行动中的责任与角色,以及如何制定和实施全校性反欺凌政策。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还存在滞后性,特别是对于那些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还有缺失。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例,尽管法律规定了“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但法律同时又规定,“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这就意味着法律将这些犯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是否应当接受制裁的权力拱手交由其父母来行使,这在法理上来说是显失公平的。除此之外,当前的学校法律制度也还存在着惩戒权利缺失的问题。现行的《教育法》仅规定了学校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而没有赋予教师以必要的惩戒权利。这使得学校和教师对那些犯有越轨行为的学生所能进行的干预往往局限于说服教育和心理辅导,而缺乏必要的反制措施。

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涉及学生个体及其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预防和消除校园欺凌需要借助于整个社会的通力合作,从政策和立法、管理和教育等方面作出努力。首先,应当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和当代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对未成年人法律制度进行与时俱进的修订和完善,实现教育、保护、预防等法律价值的平衡。其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履行其行政立法职能,适时研究制定《反对校园欺凌法》,明确校园欺凌行为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学校、社区、家庭在消除校园欺凌中的角色和责任,为消除校园欺凌提供法律和制度的保障。第三,应当通过教育法律制度的变革,赋予学校和教师以必要的惩戒权利,充分发挥教育引导和规范学生发展的功能。从根本上来说,教育是一种促使人社会化的过程,教育本身应当具有规范性。针对学生可能发生的违纪和越轨行为,学校和教师应当履行必要的引导和规范义务。教育立法应当赋予校长和教师以必要的惩戒权利,通过这样一种他律性的机制,引导和规范学生的发展,预防和消除可能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最后,预防和消除校园欺凌,还应当加强有关校园欺凌预防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深化对校园欺凌现象的认识和理解。应当在中小学校开展普遍的反对校园欺凌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实践行动,培养和提高师生处置和应对校园欺凌的意识和能力。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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