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的份量有多重?——透视“两高”报告六大法治新动向

2015年03月12日 22:25:11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 3月1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分别在全国两会上作报告,提请大会审议。

    严惩暴力恐怖犯罪、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代表委员认为,“两高”报告抓住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线,围绕六大法治新动向,回应了百姓的法治关切。

    严惩暴恐犯罪:强化治安防控体系创新

    【新闻回放】严惩天安门“10·28”、昆明“3·01”等暴力恐怖犯罪。各级法院审结煽动分裂国家、暴力恐怖袭击等犯罪案件558件,判处罪犯712人,同比分别上升14.8%和13.3%。

    【动向摘读】高法报告——“严惩暴力恐怖犯罪,严惩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的各类犯罪”“推动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高检报告——积极投入反恐怖反分裂斗争,深化严打暴恐活动专项行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努力化解不稳定因素。

    【代表点评】徐安代表:安全感如同“水和空气”,是群众生活的“必需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仅要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更要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严惩腐败:重“源头治理”推进惩防体系建设

    【新闻回放】依法办理周永康、徐才厚、蒋洁敏、李东生、李崇禧等2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针对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问题,查办受贿犯罪14062人,同比上升13.2%。

    【动向摘读】高法报告——加强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高检报告——坚持关口前移,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查找制度漏洞,推动源头治理。

    【代表点评】张元贵代表:只有从制度上解决官本位和特权思想的问题,才能铲除腐败生长的土壤。反腐靠制度,关键在落实。司法机关要注重研究打击贿赂的反腐新课题。

    司法改革:去“行政化”“地方化”让群众见实效

    【新闻回放】深圳、沈阳分别设立最高法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上海、广东、海南法院进行司法责任制、司法职业保障等改革试点。

    【动向摘读】高法报告——推进人财物省级统管等改革试点,并将试点扩大到其他省区市。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从制度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高检报告——全面开展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深化跨行政区划人民检察院改革试点。经授权同意后,从生态环境领域入手,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代表点评】李建保代表:司法的廉洁和公正,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通过司法改革和制度完善,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让老百姓对法治更有信心。

    纠正冤假错案:重在构建纠错赔偿追责机制

    【新闻回放】从申诉或办案中发现“徐辉强奸杀人案”“黄家光故意杀人案”“王本余奸淫幼女、故意杀人案”“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案”等冤错案件,积极纠错。

    【动向摘读】高法报告——完善冤假错案复查纠正、国家赔偿、责任追究机制。

    高检报告——加强对命案和主要靠言词证据定罪案件的审查,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

    【委员点评】邢吉华委员:司法机关不能为了面子或逃避责任去遮掩、推责。加大民意的监督力量,鼓励律师或社会组织为一些存在明显瑕疵的案件申请调查、辩护。

    司法腐败零容忍:强化防止干扰办案的制度落实

    【新闻回放】对73名履职不力的法院干部党风廉政问责。去年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404人,公布29起检察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

    【动向摘读】高法报告——严格落实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落实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等制度。

    高检报告——加快实施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选任检察官制度。依法规范检察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堵塞利用检察权寻租空间。

    【委员点评】陈世强委员:全面落实办案责任制,杜绝暗箱操作,才能迫使司法人员从“不想违规”到“不能违规”“不敢违规”转变。

    司法公开透明:利用新媒体展示案件信息

    【新闻回放】检法系统利用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形式,建立网上发布厅,重大案件微博直播庭审。

    【动向摘读】高法报告——“积极探索移动互联环境下司法公开新途径”“深化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公开平台建设”。

    高检报告——深入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充分运用网络等新媒体,及时公布社会关注案件处理情况。

    【委员点评】秦希燕代表:必须以司法的透明度来实现社会公众的外部监督制约,在司法过程中力求实现内部制衡和外部制衡机制的结合。(参与采写记者:傅勇涛,李舒,涂铭,徐海涛,朱翃)

[责任编辑: 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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