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珂:国家的立法工作和改革是相伴而行的

2015年03月09日 16:25:10 来源:新华网/中国政府网

    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中心于3月9日(星期一)15时,在梅地亚中心多功能厅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袁杰、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就立法法修改与立法工作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中国新闻社和中国新闻网记者]谢谢主持人。我是来自中国新闻社和中国新闻网的记者。我们注意到官方把今年作为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中国的改革必然要向纵深挺进,打响“攻坚战”。而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凡是重大改革必然要于法有据,我们想问如何能够做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谢谢。

    [阚珂] 我来回答。在我们国家新时期也就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的立法工作和改革是相伴而行的,立法适应和保障了改革。当然,在不同的阶段,立法与改革的关系也有不同的特点。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的规定和条例,这是改革开放之初的特点。接下来到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现行的宪法第一次做修改,在这之后又做了三次修改,到现在一共是做了四次修改。其中就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改革之初和之中的一个特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按照决定的要求,立法要和改革相衔接,要主动地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在的做法是对于重大的改革,党中央决策,国务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拟订方案,全国人大就相关的立法问题作出决定,包括作出授权。

    这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如期举行一次会议,三中全会以来一直这样,国家的政治生活非常正常,全国人大的工作有序进行。由于每两个月就可以举行一次会议,能够及时就改革的事项作出法律的规定,完全能够适应改革对立法的要求,能够很好地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当前立法和改革的关系上有新的特点和新的做法:一是一次一授权。比如2013年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实施和执行,2014年针对上海自贸区扩展再次做出授权,当然还包括天津、福建的自由贸易区。二是明确授权期限。比如关于授权“两高”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期限就规定为两年。三是要求实施授权决定后的一定时期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比如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实施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在做出改革授权时,对相关的改革方案也起到了完善的作用。在新的一年里,适应改革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这方面做更多的努力和更多的工作。谢谢。

[责任编辑: 戴琳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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