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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薄谷开来死缓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2015年12月14日 13:27:03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5)高刑执字第601号

  罪犯薄谷开来,曾用名谷开来、开来、开莱,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研究生文化,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9日作出了(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薄谷开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薄谷开来未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皖刑复字第00049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送达后即交付执行。司法部燕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10月30日经司法部监狱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11月16日至11月20日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司法部燕城监狱以罪犯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薄谷开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薄谷开来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2年9月4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薄谷开来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薄谷开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培

  审 判 员 张学梅

  审 判 员 赵英波

  二○一五 年 十二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方 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

公 示

  为了确保减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我院对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基本情况公示如下:

  罪犯薄谷开来,性别女性,出生日期1958年11月15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司法部燕城监狱服刑。2014年9月25日,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薄谷开来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公示期限为五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凡对该罪犯减刑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信件请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2,或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拨打电话举报,举报电话8526856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4】司燕减字第229号

  罪犯薄谷开来,曾用名:谷开来、开来、开莱,女,195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71号,因故意杀人罪被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9日以(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以(2012)皖刑复字第0004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合刑初字第0008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9月12日送押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刑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3年5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共获表扬3次。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薄谷开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纠错】 [责任编辑: 韩建平 泓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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