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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什么时代都是内容为王

2015年12月03日 11:55:07 来源: 新华网

    第八届中国版权年会·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论坛12月3日在北京新华社新闻大厦举行。光明日报法律顾问黄晓在论坛发言。以下为发言内容摘要:

    [光明日报法律顾问 黄晓]

    我和大家分享的题目是《什么时代都是内容为王》。上周接到报社要求我参加新华社这个论坛的任务后,我到网上去搜索了一则旧消息,这个消息的原文是这样的,在2008年首届中国版权年会,到现在是第八届了,和报业版权战略研讨会上,光明日报法律处黄晓处长这样说,我们(报纸)在这儿种草,他们(网站)养羊,他们的羊是吃着我们的草长大的,但是吃羊肉的人只知道养羊的地方,反而不知道草的来源,所以我们的利益反而没有得到保障,网站的人来吃我们的草还不给钱,我们在这儿原创、生产,他们就拿走用,而且我们费半天劲去维权连诉讼费都不够。我自己也没有想到这段话被浓缩概括为“传统媒体的草养大了网络媒体的羊”,而被多次引用。

    七年过去了,现在怎么样呢?传统媒体还在很勤劳地种草,不时无奈地躯干着偷吃草的羊;然而网络媒体不一样了,网络媒体的羊已经被养得很肥大了,但是这些羊并不只是偷吃草长大的,他们也种草、也买草,只是时常趁围栏不严的时候把他们的羊放过来偷吃一点草。

    今天我站在这里再次作为传统媒体的代表来谈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与大家分享三个问题。

    第一,新媒体时代什么最重要?网络新技术发展到今天,再用传统媒体、新媒体作划分已经不演进、不科学了。像新华社、人民日报、光明日报这样所谓的传统媒体这些年也不只是在种草,我们也养羊。今天没有人能忽视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的影响力,光明日报融媒体战略已经开始实施,新华社快笔小新的机器人都开始写新闻稿了。新媒体时代技术这么先进、手段这么多样,传播领域什么最重要?我认为什么时代都是内容为王。现在的信息不是少了,而是多了,多得反三杂乱、多得真假难辨,多得让人无所适从。我们传统媒体负责任的党报党刊,国家通讯社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试想有一天我们这些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停止向商业门户网站供稿,将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状况?没有必要亦步亦趋舍本逐末,我们应当站得稳、守得住,要有充分的自信做出更多更好的优质内容。互联网时代没有必要把内容都碎片化了,公众更需要深度报道,人们不可能天天吃快餐,读者也需要新闻大餐。

    第二,媒体自身的版权意识和新闻素养如何。我在光明日报工作了26年,既当过记者编辑,也长期从事法务工作,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不太乐观。媒体既是作品的创作者,也是作品的使用者,自己生产的作品是希望得到法律更严的保护。但是在使用别人的作品时,往往又希望法律给予更宽的尺度。在这样的状态中,媒体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定才是重要的事情。但遗憾的是我们媒体记者在接受版权培训的时候也并不经常和深入,现在有多少记者知道版权与著作权是什么样的关系?什么样的新闻作品有版权,而什么样的没有?作者、记者、编辑和媒体这四者对于所发表的作品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当然,记者编辑都多是学新闻和中文的,不可能苛求他们熟练地掌握版权相关的法律,那么又有多少新闻机构请专业人员经过研究为他们提供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手册?我知道在国外,大的通讯社、媒体都有这样的操作性很强的小册子,我们国家的广电系统也搞过,但多数新闻机构没有。我曾经参加过全国机械立项的新闻侵权司法解释建议稿的起草,一些专家也在记协组织下编过新闻采编工作者草稿,但是这项工作至今没有得到多数新闻机构的重视和推广。

    第三,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还有哪些问题要解决。从1990年颁布著作权法到今天,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完善的。我曾经在当记者的时候写过一篇报道,说我国在著作权法立法上用20年的时间走过西方国家200年走过的路。这些年来,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实践也已经非常丰富了,北京、上海还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洪刚法官就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来的,今天也到场了。在我们今天讨论的新媒体时代的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课题下,我认为还是有几个问题是需要谈和解决的。当然,这三个问题其实在前面的领导和专家们的发言中已经都谈到了,不过没关系,重要的问题我们再多说一遍也无妨。

    一、新闻作品中如何区分时事新闻和非时事新闻。刚才金教授也展示过,现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也就是说时事新闻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这是国际通例,因为是为了促进信息的流通和公众的知情权。那么是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个题目就没有多大的意义了呢?不是的。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不受法律保护的新闻作品表述为(刚才也看到),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这样的表述我认为仍然并不十分明确。那么哪些新闻作品能够得到版权法的保护?时事新闻照片受不受保护?

    举一个例子,新华社的摄影记者刘卫兵也是我的同界校友,他今年11月初随李克强总理访问韩国的时候拍摄发表了几张中日韩三国领导人并排前行,还有他们在一起握手的照片,这个照片看起来就是一个时事新闻,但是在我们的微信朋友圈中大家给予他很高的好评。因为我们很多人都看出了这几张照片中表现出了很微妙的几个国家的关系。所以列举出非单纯时事消息的新闻作品,并且论证记者在其中的创作性,这个问题我们媒体是有责任和义务的,不能被动地指望法院在个案审理中论证。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刚才休息时洪刚法官也把他们法院把审理这些时事新闻的标准和操作规则也给我看过了,对法院来说不难,但是对我们媒体来说还是有很多需要研究的。

    二、新闻作品的版权是记者的还是新闻机构的。这是法律上职务作品的问题,由于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媒体理所应当地认为署有本报记者的作品就是新闻作品,但是法院认为需要提供记者和媒体关系的证明。刚才金教授列的单子里有很多这样的案例,但是实际上都没有想象中顺利。通过多年呼吁终于看到一些曙光,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征求意见中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新闻机构在与从业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时顺便附上一条关于职务作品归属的约定,这个做法仍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

    三、转载的合法性界线在哪里。现有法律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之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或者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司法解释中又扩大到了网络转载。这种规定在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是没有的,由于这条规定过于宽泛,成为网络新媒体长期肆无忌惮地以转载之名行剽窃之实的尚方宝剑。我们也看到,著作权法修改草稿中作出了一些限制,比如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转载之前要先备案、后付酬等等,但在我看来限定既不够而且也很难具有操作性。

    我相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全体社会成员终将培养起这样一个基本的法律理念:不经允许地随意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无异于盗窃。我想重申,新闻作品是我们新闻机构的原料和产品,它的权利能不能得到合法而有效的保护事关新闻机构的命运,新闻作品的版权保护的确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同时它在著作权法律中只是很小的一个方面,重要的是我们要有充分的重视和拿出更多的精力来梳理、管理和维护好我们的版权资源。

    曾经有学者预言:再过几年纸媒将消失。我并不认同,但即使纸媒真的消失了又如何?我们现在的新闻机构不也同样有新技术、新媒体吗?无论什么传播时代,我都深信内容为王!只要我们还有一批优秀的记者,能够生产出好的内容,能得到不断完善的版权法律来保护,我们这些所谓的传统媒体仍然会生机勃勃。谢谢大家!

【纠错】 [责任编辑: 王志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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