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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武:更多地用技术去实现版权的有效保护

2015年12月03日 11:39:33 来源: 新华网

    第八届中国版权年会·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论坛12月3日在北京新华社新闻大厦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宋建武在论坛发言。以下为发言内容摘要: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宋建武]

    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同行,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进行一个分享。既然是论坛,我想肯定应该允许讲一些不同的思考。对于这个问题我一直在试图做一个全方位的思考。我有一个感觉,就是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很多反映可能是应急反映,遇到突如其来的压力和变化我们本能地有一种反应,但是这个问题到底该怎么解决?我觉得应该有一个系统的思考。

    我首先想和大家讨论的是现在所谓新闻版权的这个问题的实质是一个什么问题呢?实际上它是一个新闻产品价值的实现方式的问题。就是说我们怎么把凝聚在新闻里面的人类劳动变现。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多年前有一个命题是:新闻非商品,媒体是产业。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党的新闻理论一直有这样的观点。另外,从学理上讲新闻确确实实不是商品,在经济学上讲新闻是公共物品,是一个社会有效运转的一个必须的信息。可以想象,如果我们今天没有新闻,可能大家都不知道习总书记是谁,我们没有新闻可能大家不知道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一个社会怎么有效运转呢?这是无法实现的。

    所以新闻作为一种社会的公共信息,是一个社会必须向他的公民有效提供。为什么BBC的存在得到大家的普遍认同,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的体系对于BBC这样的机构有普遍的认同,就是因为它在提供社会的公共价值和公共信息。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新闻确实不是商品,但媒体又是产业。媒体为什么会是产业呢?因为媒体对新闻价值的实现采用了转移支付的方式,在以前它是通过广告实现这种价值渠道。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新闻从来不是靠版权生存,媒体从来不是这样。我们甚至也研究过,过去我们有些同志说发行,因为我自己是研究媒介经济学的,我曾经研究过当年报纸发行的价值和实质,政党报刊时期的报纸发行,英文用了一个词本意是捐赠,后来延伸出来成了发行。大家可想而知当年的订阅行为原则上说是捐赠。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作为专业的新闻生产机构如何实现在新闻方面投入的价值?这是我们研究的切入点。另外我们必须从经济学的角度考虑一下版权是什么。严格来说版权是一种获益权,精神产品的获益权,物权是唯一的,这个东西是你的就是你的。而版权、精神产品是有共享性的,有共享性的东西如果想要成为商品一定要有版权的设置。所以说版权是精神产品或者是信息产品,它的商品化的充分和必要条件。换句话说,只有有版权的信息产品才是商品。

    这里面我想有几个观念大家要知道,一是大家要知道版权其实是一种人为设定的排除性条件,这使有共享性的信息产品成了可获得利益的商品。版权产品一定是原创的,没有原创内容的不构成版权,不构成版权产品。但从另一方面讲,又不是所有的原创内容就一定都有版权,比如大家都知道我们的政府文件,包括党的各种报告文件其实都是原创产品,都有大量的人类智慧,甚至是全党的智慧在里面,但是这个东西有版权吗?没有版权。所以并不是说原创就有版权。我觉得我们很多同行们在纠结的,我们的产品里面到底有多少原创,其实我觉得新闻有没有版权和你是不是原创关系不大,关键还是社会功能,它是干什么的。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也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

    因此,依据上面的结论我们可以看到,其实在精神产品中的公共产品大部分是没有完全版权的。比如我们新闻只承认一部分精神权利,也就是你的署名权、不可改编权成了精神权利。但是从获益权,就是经济权益角度,绝大部分国家的法规,包括我们自己是否定的。就是你必须承认这个新闻产品的精神权利,但是是不是付费?其实我在后面会和大家分享,我们的法条其实是否定的,这也是我们必须看到的一个客观现实。我们的新闻报道之所以没有得到完全的版权保护实际上和它具有比较强的外部性,也就是社会影响非常巨大是相关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公共物品,这是我们对新闻版权问题实质的思考。

    第三,对于新闻这个东西,我们也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定义。到底新闻是什么?我们经常会用到新闻这个词,但在法学意义上新闻到底是什么?刚才金老师也讲到新闻和新闻作品到底是什么概念。我想今天新华社的刘秘书长在,我们这个会议也在新华社举行,比如新闻稿和新闻就不是一回事,为什么呢?新闻稿是没有发布的,没有公开传播的,这一点在国际版权公约,包括世界版权组织的最新的著作权公约里面,这是1996年公布的,我们2003年加入的。这个公约里面非常明确地讲,新闻是必须经过在一定范围内的分发的才叫新闻,也就是说没有公开报道的不叫新闻。

    所以某种意义上讲在法律上构成新闻这个词的要件的、可以明确计量的是公开报道,你是不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而这个公开我们一般来讲指的是面向不确定的多数去发布,这个叫公开。 所以我想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有一个更准确的定义和思考。

    新闻的功能是服务于社会的民主决策、服务于社会的有效管理,它是起这样一个作用的社会必要信息。刚才我已经举了例子,如果我们没有新闻的话,我们整个社会的治理秩序如何建立?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如何实现?可能都会存在问题。如果从法学意义上讲,新闻报道在我们现代社会里可以说是用于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公共物品。它的主要功能在社会意义上讲就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以通过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实现民主国家、民主社会的有效治理,包括我们要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样也需要让公众有充分的知情权。而这里面的逻辑就是这种公众的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必须降低传播的门槛,也就是说让我们每个人为获得足够的信息所付出的成本尽可能降到最低,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普通公民无论贫富、无论能力高低都可以掌握充分的信息,以保证他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如果从社会意义上讲新闻的实质就是这样。

    我想既然我们讨论版权,版权是一个法学概念,那么我们也必须回到法律的精神。我们的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这个问题的?它的出发点是什么?它的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我的理解,它所有和新闻传播相关的版权规定是在体现一个原则,就是公众的知情权高于媒体的获利权,它始终在体现这样一个法律精神。那作为国家著作权法法源的是伯尔尼公约,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是依据伯尔尼公约制定的,这是我们的国际义务也是自身通过立法建立的一套著作权的保护体系。伯尔尼公约的第二条第八款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性质的新闻,它的措词是因为它在报刊时代制定的公约,所以他用了这样的表达。它的第二条又规定本联盟成员国有权以立法规定把政治演讲和诉讼过程中发表的言论全部或者部分排除于上条的保护之外。还有它说对讲演、发言等等同类文章进行报刊转载等等所指的公众传播对象证明它的报道目的实为正当。

    我的理解伯尔尼公约对我们解决新闻版权问题提供了两个指引:一是规定日常新闻和纯属报刊报道性质的社会新闻没有版权,或者说至少它的商业权利、经济权利不受保护;二是和一般的时事性文章相关的政治表达、社会表达的东西是由各国政府另行制定规则来确定的。也就是说这一部分不是纯时事内容的,又涉及时事的东西是由各国政府来制定法规决定的。我们的著作权法对于这个问题有它的回应,一方面承继了伯尔尼公约对于时事新闻的规则,也就是说刚才金老师已经和大家分享的。另外,我的理解就是根据我刚才提到的第二条二做出的规定,除了已经发表的,除了作者声明不允许播放的以外,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的时事类文章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都是法条里面明摆的了。实际上中国政府根据这条的选择是不充分保护与时事类相关的表达。

    我们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文本里面明载是根据著作权法授权制定的,这里面的规定我个人认为有点矛盾,我曾经向柳署长请教过,他和我私下讲的和他公开表达的可能还不太一致。保护条例的第六条规定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是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第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机会上发表的讲话。这个精神其实是和著作权法是一致的。但是后面第十条又规定,不经许可提供的,又把这第七第八排除在外了。所以我就不太理解这两个法到底怎么回事。

    我曾经问过柳署长,他说本来这个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为了更多地鼓励网络的发展,所以有一些这样的考虑。这是中国所有相关的法条,实际上是这样的原则。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讲了这么多,可能很多人会很失望,说宋老师给传统媒体泼了瓢冷水,这个问题怎么办呢?这是有办法的,刚才我们协会的副会长跟我简短的交流,我想讲一个思路。实际上我们要看为什么这一轮会有所谓新闻版权的提出,它的提出我想可能是两个原因。一是最直接的原因是传统媒体作为新闻信息的分发平台的功能大大下降,客观上我们要承认我们已经不再是主要的时事新闻、时事内容的分发平台了,这个功能现在由于技术的发展,它被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媒体取代。这种分发实际上让它实现价值的一个基本途径,我们没有这种分发功能后,严格意义上我们已经不是一个媒体,仅仅是一个内容供应商。

    另外,就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传统转载的滞后性导致有形无形的对新闻原创者的保护,其实在我们今天即时转发、即时分发的状况下这种保护已经没有意义了。也就是说咱们可以举一个例子,在我的手机里面有几个比较典型的客户端,其中有新华社的客户端,有人民日报的客户端,也有今日头条的,我经常比较他们三家谁向我推送的最快,结果是新华社最快。但是传播最广的我们也知道,是今日头条。为什么呢?今日头条的用户量大,前些日子我们新华社的一个同志还和我讲,说我们的一个产品在和今日头条合作,为什么合作呢?是发现它一转发后,马上流量就上去了,被点击量也就上去了。这告诉我们了一个什么呢?实际上这种滞后性已经基本上不复存在了。 

    我想这两点是今天传统媒体提出版权问题的关键性原因。这个问题的提出是和新的技术相关的,在某种意义上讲没有现代的传播技术就不存在所谓新闻版权问题。因为过去100多年,不光是我们国家,在世界范围内大家基本上都相安无事,按照版权法的规则该转载的转载、该发布的发布,没有什么问题。我们媒体行业还有一些很有意思的,比如说我们的大众化报纸从来都是低于成本发行的,但是没有人提起过反不正当竞争的这种倾销的诉讼,其实媒体行业是有它的很多特点的。

    这样的一种情况使得我们应对这个问题时必须有新的思路,我个人认为像传统的版权法寻求所谓新闻的版权可能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那么解决方法应该是什么呢?如果在我们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我们认为可以借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著作权公约的一些规则,由这个规则来细化、展开,在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对新闻信息数据库的保护。这个规则就是WCT的公约,也就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著作权公约,我们国家在2007年3月9日加入,严格来说,这个法对我们在这方面的应用也是有效的。它的规则是这么规定的,它在第五条中讲的是数据汇编(数据库),他说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通过内容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不损害数据资料已经存在的任何版权。换句话说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没必要讨论新闻作为时事报道还有没有版权,它即使没有版权,但是我们提供的数据库服务依然有版权。

    我个人认为知识产权组织的这个著作权公约应该说是比较适合信息化计算机时代的传播环境,我们认为这样的角度去切入和解决问题的话,也就是说从确定新闻信息的数据库版权,或者新闻数据库版权的这个角度切入的话,第一,不需要有修法方面的争议,据我所知,我们现在也在考虑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正,修正的时候比如我们提出来说我们的新闻有版权,这个东西的提出有可能导致我们行业与公共利益的冲突。比如我们为了主张自己这点私利会损害到整个社会的知情权,如果是这样的结果的话,我想可能也不是我们社会大众所愿意接受的。所以,我想如果这样的话我们不需要涉及修法的争议。

    另外,从实践角度来看,目前互联网的媒体获得传统媒体信息的主要方式也是通过爬虫技术从数据库里面拿取。我同意刚才阎局长讲到的一个概念,就是我们更多地要用技术去实现版权的有效保护。在这里面,我想我们就可以通过在数据库里面设置必要的规则去保护自己的数据库版权。

    我们认为用这样的方式去解决一方面可能更适应未来的时代。比如刚才在休息的时候我和我们新华网的田总也在聊,我们田总他们正在致力于用大数据来采集和生产新闻。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说新闻产品有版权属于呢?它是机器写的,就像刚才金老师和大家分享的,那个猴子拍的,它的著作权是谁?这些都会带来很大的争议。所以我们认为用数据库版权这样的一种思路去解决问题,可能会更加有效,更有可行性。我向大家的汇报和分享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纠错】 [责任编辑: 王志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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