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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海军:互联网时代新闻作品如何保护

2015年12月03日 11:12:51 来源: 新华网

    第八届中国版权年会·保护新闻作品版权论坛12月3日在北京新华社新闻大厦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金海军在论坛发言。以下为发言内容摘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金海军]

    大家早上好。非常荣幸参加今天的研讨会。实际上刘春田教授也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的会长和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院长,因为他在香港开会,本来他是准备来参加的,所以我是临时授命来作这么一个报告。当然作为知识产权学界,我们在知识产权法律方面的教学者和研究者,对于今天这么一个专门性的题目,从新闻作品、从著作权的角度来谈问题,对我来讲也是一个重新梳理的过程。

    我后面会讲到实际和刚才领导提到的一个问题相关,也就是说新闻作品保护的到底是什么?实际上我认为在目前,无论是刚才王教授提到的在移动互联时代,还是说今后进一步的发展,可能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内容的使用人,但也可能是生产者,所以在这个时代,人人都可能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当然,对于像新华社、像人民日报、像央视等等这样的传统生产作品、生产内容的机构来讲,尤为重要。

    所以实际上,在今天这个时代,不仅仅是人,甚至是动物都在生产着作品。这是在今年9月份美国加州所提起的一场诉讼的涉案作品,我们称它为作品其实是有争议的,因为实际上这张猴子的照片是它自己拍的。所以这里的署名有四个机构,为什么呢?这就可以看到,这是一个记者,他是去印尼一个野生动物的岛上拍摄的,结果他把相机架好后人走开了,结果这个猴子很好奇,可以看到这张照片里面就和我们人在自拍时的动作一样,拍出来以后是这样的。结果这张照片在网上非常流行,这是他在野外拍摄的场景,这些猴子把他架好的相机拿着自拍,拍成这样的一张照片。后来就引发了诉讼,PETA(动物保护机构),它在美国加州提起诉讼,它说这个著作权应该归这个猴子,摄影师花了很多钱,要装备,还要到野生雨林里寻找,花了很多钱,他说这个应该归我。但是不巧的是拍摄的摄影师又把这个拍摄的故事在网上全部讲出来了,其实如果他不说没有人知道这是谁拍的。就像王老师提到,在互联网时代在电脑前操作的可能是一条狗,这没人知道电脑前是一条狗,在互联网时代没有人知道智能相机背后拍摄的可能不是人。所以这个是在今年9月份在美国提起诉讼的,我们可以看一下今后的发展。还有一个互联网的机构加进来是维基百科,这张照片在它的上面流传得很广,维基百科认为这应该没有著作权,是公共领域,这就涉及到如何判断它是不是作品,如果是作品权利人是谁。

    这只是一个非常新奇的例子,但实际上意味着我们在其他领域中,在今天的主题中涉及到新闻作品,刚才提到说为什么对新闻作品会有那么多争议?原因就在于什么是新闻作品在法律上是没有定义的,在法律上只有作品没有新闻作品。今天有很多来自媒体,来自新闻生产者的企业或者机构。或者像宋老师一会儿要专门从新文学角度讲什么是新闻作品,也许会有很多定义,但是在法律上只有作品。如果从作品来定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相对抽象,但是有一点很明确,就是必须是一种智力成果,必须是具有独创性。

    那么关于独创性的问题,如果是知识产权界的同行,就会知道,实际上这是有过一段很漫长的如何确定和界定的过程的。从90年代美国的案件还是中国当时关于一周节目预告表有没有著作权的问题都有过争论,但是最后在法学层面上的结论是你不能只是报道一个东西写出一个事实就有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还要有一点点创作性,这个标准可以很低,但是一定要有创作性。这个创作性就体现在你对这个事实或者思想进行表达的时候要体现出你的取舍,要体现出你的编排,这就构成了作品。 

    所以说在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分类是按照这个(PPT)的标准来分的,并不是按照你是新闻作品、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另外一个是另一个学科的分类。所以一个新闻作品可能是文字作品,可能是口述作品,可能是视频或者刚才央视的一些新闻节目,是以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影电影的作品,今后可能会修改成视听作品。这都要放在特定的种类中人类,而不是新闻作品。最具有争议的可能也是目前对于新闻作品为什么受保护这个问题是没有争议的,一旦认定为新闻作品当然会受保护,因为这就是作品,就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为什么会有争议呢?关于是著作权法第五条涉及的时事新闻,时事新闻在条例中是有界定的,特别强调的是指通过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这个用语跟伯尔尼公约,也就是世界上世界上承认的国际条约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对于《每日新闻》或者各种消息、事实是没有著作权的。

    这个问题在引起争论后,现在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的送审稿,也就是新的条例里把实力条例里的这一条上升为法律,目前规定是本法不适用这个,把时事新闻的概念取消掉了,而是替换成实施条例里的内容,更加明确,只是说单纯的事实消息。换句话说不受保护的不是报道出来的新闻,就是说已经是一种表达,而是说纯粹的消息。下一步如果这个立法通过,那可能就会更加明确一些。

    二是前面这句话,著作权保护只是涉及表达,不保护表达背后的思想、事实等等这些内容。这是和国际公约上的一个要求是一致的,今后对这个问题可能有助于澄清,就是关于新闻作品受不受保护的问题。这是一个伪命题,新闻作品肯定是受保护的,但是新闻本身和消息这是不同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目前法院在处理这个问题上,我刚才和人民网的滕力有一个交流,我建议法院可以在这方面有专门的规则。这个案例里面有一个关于涉案的两篇报道,这个内容比较多,但是这两篇报道有两个地方需要注意,一是第一篇报道里除了写工厂情况还有记者的见闻、体会、评论等等;而第二篇报道里面是介绍这次会议的情况,并且配有发言的这个人的图片。我刚才也注意到一些大的媒体会特别注明“不得转载”,这条我们可以探讨,在后面著作权法上是有一些依据的。所以海淀法院在这个案件中对第一个涉案的对象认为是新闻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符合作品的概念;对于第二条认为它只是一个时事新闻,也就是说是单纯的消息的报道,它不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没有受到保护。所以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提到说什么是单纯的事实消息,作的进一步界定,这是非常有意义的。因为法院对于法律的适用其实是需要解释的,法律是相对抽象的一个概念,在实际适用的时候,法官的作用体现在你如何准确理解这个条文中的用途,进而适用到特定的案件中去。而反之,现在我们知道开始推行指导性案例或者案例制度,如果说在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面,能够有这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形成一些在实践中引导各地法院适用这个规则,就非常有意义。

    接下来我讲的第二个方面的问题就是在互联网时代,新闻作品的保护可能会有什么新的现象。刚才王教授提到的在移动互联时代确实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非常大的变化或者不同,在著作权领域,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会有什么不同呢?我们可以看到,在所谓的版权大战,现在就是传统媒体、内容提供商、内容提供者和移动客户端、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之间所形成的版权大战确实有很多。从媒体报道当中看到的就有很多,比如新京报这里涉及的这个案件,第一个当时争议比较大的在哪里呢?不在于受不受保护,保护没有争议,问题是保护的时候杭州的法院要求每一篇文章立一个案,结果一共有8807篇文章要立8000多个案件,这实际上是非常荒唐的,这就加大了它的维权成本,实际上在实践当中,互联网时代的转载量是非常大的,那么如何来保护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批案件都涉及到未经许可进行转载,或者是没有支付报酬的问题。著作权法在这方面其实是有一些非常明确的规则。刚才提到合理使用,报刊转载、摘编的问题,一个是合理使用的问题,其中都涉及到一个但书,就是如果在作品发表的时候明确不得转载,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转载即使付费也是不合法的,也要经过授权。所以刚才提到先授权再使用的前提条件是有这个但书,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形也要经过授权才能使用,即使符合这些条件也要符合但书才能使用,有些就会钻这个空子,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如何确定也有它的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是没有太大的法律责任的,网络内容的提供商有一些包括避风港,包括提供搜索、临时纯粹或者提供链接的服务,目前在网络当中很多就会以此为抗辩。比如大家知道目前《今日头条》通过这些案件后慢慢有一些合同安排,通过合约解决问题,这是好的现象,但在开始的时候是存在比较大的争议,这到底是链接还是属于直接提供内容的服务?我们可以看到,这在当时的一个例子中提到,两边的新闻报道内容是完全一致的,但和原来的网页和他在移动端上网页提供的不同是其他广告部分没有了,网页链接的地址是完全一样的,就是说看上去像一个比较深度的链接,但以这种方式所呈现出来的话,它本来可能获得的收益就无法实现。这是一个比较明显的可能涉及到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问题。

    后面有一系列的诉讼同样是涉及到今日头条。我相信通过这些诉讼如果能够理清一些规则,能够让我们知道它的权益的边界在哪里,尤其是通过判例,通过有指导意义的判决能够出来的话,对于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就会非常有利。在新的时代,在移动互联时代,或者互联网+时代,确实对于新闻内容的使用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在这个时代需要考虑的不完全是保护的问题,实际上还有如何使用的问题,如何进行以高效、低成本的让新闻内容、新闻报道得到传送,同时它也是一个产品,一个市场的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兼顾各方利益,这可能是一个更为深层的问题。所以我前面讲的是从法律的角度解释或者观察两个点,一个是新闻作品的问题,一个是在互联网的新闻作品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谢谢大家。

【纠错】 [责任编辑: 王志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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