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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食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办法

2015年10月29日 17:12:12 来源: 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0月29日消息(记者刘天思)记者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近日该局发布《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北京市食药品监管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丛骆骆表示:随着我国《广告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食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经过前期充分调研,并征求了相关管理部门、企业的意见,制定了办法并反复磋商和修改,办法自发布起实施,新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也标志北京市食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工作进一步向更科学、更全面、更规范的方向发展,将是北京市食品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重要里程碑。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处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食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广告审查、广告监测、广告管理、职责分工、附则等6章28条,对办法适用范围、广告批准文号管理、广告监测范围和内容、违法广告查处办法、相关信息共享和发布、市区两级职责和分工等工作做出规定。

办法审查和监测事项

──广告审查

对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及进口产品代理机构发布本企业产品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发给广告批准文号。

对外埠药品生产企业及进口药品代理机构在本市媒体发布药品广告的进行备案。

──广告监测

依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线违法广告监测管理系统”,对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通过传统媒体发布产品广告情况进行监测。

依托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自有监测体系,对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通过互联网发布产品广告情况进行监测。

对北京市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交易服务资格证的网站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情况进行监测。

办法实施准备工作

──制定过渡期审查、备案管理措施

通过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官网向社会发布通告,提示各生产企业、进口产品代理机构对照新《广告法》规定对已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内容进行自查,如有与新法要求不符的、9月1日以后仍在有效期内、且拟继续发布的广告,应当按照新法的规定重新设计、制作广告样稿,在过渡期间及早申请新的广告批准文号。

──开展内外宣传培训,纠正企业违规行为

2015年6月至7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组织从事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全面学习熟悉新办法。

2015年8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近几年来申请发布广告的300多家生产企业和进口代理机构,组织了3场新《广告法》主题宣讲会,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准则为线索,结合过去审查、监管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和企业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

2015年9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违法广告产品企业集体约谈告诫会,对2015年4-8月期间出现违法广告的5家药品生产企业、10家保健食品证件持有人宣讲新《广告法》及相关生产管理、标签管理规定,要求企业切实承担起广告主的法定职责,完善制度,建立机制,加强管理,防微杜渐。

背景

──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告法》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管理方面的两点主要变化

增加和完善了广告内容准则及发布行为规范,明确提出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为产品作推荐、证明,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需要取得广告批准文号。

赋予广告审查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对篡改经批准的内容、发布虚假广告的,一律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且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广告申请;对于骗取广告批准文号被发现的,一律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处以10-20万罚款,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广告申请。

──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广告管理方面的两点主要变化

首次提出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发布广告需要审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对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食药局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仍然销售的,由县级以上食药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2-5万罚款。

【纠错】 [责任编辑: 华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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