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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修改“人大三法”?有何作用?

2015年08月29日 17:51:48 来源: 新华网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方面负责人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记者】

  这次三法修改对县乡人大和组织都做了的规定,做这些规定的初衷是什么?地方组织法修改之后,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也要进行日常工作,是不是意味着未来他们将来行使或者发挥常委会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武增】

  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这三部法律,我们通常称之为人大三法,是我国政权建设的三部重要的法律,这次修改三法主要是为了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县乡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我们国家地方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我们国家的人大代表总数一共是267万,县乡两级直接选举的代表占总数的95%,所以他们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通常说“郡县治则天下治”,“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加强基层人大工作和建设对于巩固我们的执政基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应该说,多年来县乡这两级人大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和依法行使职权方面做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目前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也有一些问题,是不容忽视的。主要是有的地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不规范、不负责,有的地方人大召开会议存在走过场的现象,有的地方人大行使职权不充分、不到位,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形式和渠道也不够便利,特别是人大机构和工作力量难以适应需要的问题十分突出,这些问题都需要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我们这次修改“三法”的主要内容,一个是加强县乡人大机构和组织建设。第二个是要加强代表选举工作,把好代表的入口关。第三个就是加强代表工作。刚才您提到的,县乡人大机构和组织建设是这次“三法”修改的一个重要的着力点。一个是明确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第二个就是增加了县一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原来的15人到27人修改为15人到35人,人口超过100万的由原来的35人改成45人,增加了名额的上限。第三个是增加规定县级人大也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即法制、财经等专门委员会。第四个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这些措施保障了县乡人大有人员、有机构去议事、去办事,使机构人员的配置与基层人大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相匹配,有利于县乡人大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乡镇人大主席团它的性质定位是什么,现在规定它在闭会期间的一些职责,如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可以组织和安排代表听取本级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开展视察调研,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的建议、意见、批评。这些职责是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一些工作职责,它和县一级,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负有的法定职责是不同的。比如县级以上的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有权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它可以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预算进行部分变更,可以监督“一府两院”,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的副职领导人进行个别任免,决定地方荣誉称号等等,这些重要的职权是乡镇人大主席团所不具有的,所以它们是有区别的,在性质定位上是不同的。所以“三法”的修改决定实施以后,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要按照这次“三法”修改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文字来源:中国人大网)

【纠错】 [责任编辑: 吴丽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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