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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今年全面实施 最高支付限额40万

2015年07月29日 09:15:04 来源: 山西晚报

  7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5年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7月28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今年我省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有了大病保险,参保(合)人员就可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报销基础上,再享受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的报销。

  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依法依规参加并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员。根据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现行政策,保障对象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规定支付后,累计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支付比例分5档,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发生,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将及时调整大病保险政策,最大限度地减轻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省政府安排,今年,我省将根据国家要求,制订完善我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大病保险资金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超额盈余和政策性亏损的动态调整机制,促进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同时,我省将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到2015年年底,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我省还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切实发挥托底救急作用。(记者 王斌 实习生高宇慧)

【纠错】 [责任编辑: 李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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