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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买方”也将被追责

2015年06月25日 08:32:20 来源:光明日报

  CFP

  医闹入刑、校车和客运车辆超员超速入刑,收买被拐儿童,即使没有虐待、不阻碍解救,也不能免除刑罚……

  6月24日下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对诸多社会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彭新林评价:“这次刑法修改坚持问题导向,二审稿在关注民生、解决公众反映强烈的社会问题等方面亮点纷呈、可圈可点,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了人文关怀。这些修改将进一步提高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效果。”

  医闹行为拟究刑责

  现行刑法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时,不少意见认为,医闹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个别人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损害公共利益,社会危害严重,应明确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一种风气,而且有人专门成立了公司帮助你‘闹’。在医院里私设灵堂、大哭大闹、打砸设施、侵害医务人员的人身健康等,甚至进行人格侮辱,要求医务人员下跪、磕头等都有,很不像话。建议修正案草案加入这条,严厉制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东农业大学校长温孚江说。

  采纳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二审稿增加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彭新林认为,将医闹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防止“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的滋长,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也有利于为医务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

  他同时表示,“医闹”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除了进行法律制裁,还应该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包括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畅通患者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医患沟通协调等,形成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合力。

  严惩校车、客运车辆超员超速

  随着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驾、飙车规定为犯罪,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此后,社会上要求把另一大“马路杀手”——超员超速规定为犯罪的呼声日渐高涨。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一同定罪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审议中有意见认为,有的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不规范,严重超员、超速从而发生恶性事故,严重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应当增加规定为犯罪;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超员、超速的,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应明确规定为犯罪;对这类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彭新林指出,这一条款属于刑法理论上的“行为犯”,即只要校车和客运车辆超速超员达到一定程度,不管是否发生了危害后果,都构成犯罪。“这一规定,大大加重了对超员和超速行为的惩治力度,从而达到风险预防早期化的效果,将从根本上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另外,对于社会广泛呼吁的“毒驾入刑”问题,记者了解到由于各方面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并没有写入草案中。对此,国家禁毒委员会副主任刘跃进回应表示,“毒驾入刑”问题要真正进入立法的程序,还有一些比较具体、比较复杂的问题和困难。比如说毒驾的认定,确实有一些技术困难。

  “只有把这些问题解决好了,把毒驾纳入刑法、列入下次刑法的修正案才有基础,才有可能。”刘跃进说。

  严惩拐卖儿童“买方市场”

  在法学家看来,法律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制裁力度已相当严厉,问题在于对买方的打击不力。按照现行刑法,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10月首次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审议中,有意见指出修改后处罚力度还是偏轻,“买方市场”依然难以抑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赵东花说:“一审时将其规定为犯罪,但又可以免于处罚,这势必造成买人者的侥幸心理,不利于发挥社会正面引导的作用。既然作出了修改,那就应该改得更彻底一些。”

  根据多数意见,24日提交审议的二审稿,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进一步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删掉了“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彭新林告诉记者,收买者大多将被拐儿童作为自己的子女收养,通常情况下不会虐待儿童,也不敢阻碍解救儿童。如果不予以处罚,他们认识不到收买儿童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有的甚至在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儿童后产生“再买一个”的冲动,难以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从一审到二审的修改,显著加大了对‘买方市场’的惩处力度,这将有效斩断拐卖儿童犯罪的利益链条,进而推动形成‘收买儿童是犯罪’的全民认知。”彭新林说。

  替考双方一同惩罚

  6月下旬,各地高考成绩陆续放榜。与之相伴的,是对考试舞弊行为的追问。2015年高考第一天,江西南昌就发生了替考事件,引发广泛关注。近年来,人们对考试作弊深恶痛绝,不断呼吁用法律手段加以惩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审稿增加了考试作弊的犯罪,明确: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一同定罪处罚。草案同时明确,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审议中,这一条款主要收到两点意见:一是有观点认为“国家规定的考试”过于宽泛,可能使打击面过大;二是不少人担心,很多替考人员都是在校大学生和未成年人,且对替考行为在规章中都规定了开除等处罚措施,作为犯罪处理太严厉,社会效果不一定好。

  记者查阅文件发现,二审稿将“国家规定的考试”改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考试作弊罪将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高考、国家司法考试等十几种考试。对于替考入刑,二审稿维持了一审稿的写法,没有改动。

  “我支持这一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说,“每一条刑法条文都对应特定的时代,对应具体的社会生活状况。在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应当通过惩罚来确立行为规范,提示行为对错的标准。对替考双方都进行刑罚处罚,对于维护考试秩序,保护考生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具有特殊意义。”

  “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社会转型带来的新问题,都需要在刑事立法中加以回应。建议专门制定一部针对轻微犯罪的法律,把类似替考、醉驾等轻微犯罪行为都纳入其中。”周光权说。

  (记者 王逸吟 殷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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