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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奖金”、吃“熟人”、雁过拔毛、“两面人”——江苏检察院勾勒四类“贪腐相”

2015年05月21日 20:31:28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南京5月21日新媒体专电(“新华视点”记者朱国亮)披着发“奖金”的合法外衣贪腐;不收小额贿赂,只收熟人大额贿赂;一边退钱树“廉洁”形象,一边却是大肆套取公款……21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披露了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张引、镇江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李卫平等落马官员的受贿案情,也让人们看到了不同贪腐官员不一样的“贪腐相”。

  张引——巧立名目,收受“奖金”

  2014年5月15日,江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徐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徐州市泉山区委原书记张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经查,张引在徐州市原九里区以及泉山区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个人及下属单位贿赂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6万余元;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发放奖金共计1000余万元。

  江苏省检察院反贪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张引贪腐受贿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给贿赂披上“合法奖金”的外衣,打擦边球,钻法律空子。张引收受的贿赂,主要来自区、街道的领导干部,大多以各类“奖金”名义相送,其实来源于各单位的财政。张引自己滥用职权发放的1000余万元“奖金”同样是单位公款,而他一人就拿了50余万元。

  张引大肆收受下级以奖金名义的贿赂,又滥用职权违规发放奖金,一度导致泉山区党政机关做什么事情都要考虑发放奖金,甚至出现下级公开以奖金名义给上级送钱。

  李卫平——抓大放小,专吃“朋友”

  2014年12月25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李卫平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扣押赃款予以没收。

  经查,李卫平利用担任淮安市委常委、涟水县委书记、镇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职务便利收受江苏某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等19人贿赂财物,计折合人民币587.6928万元,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江苏省检察院介绍,李卫平受贿犯罪行为多发生于其担任涟水县委书记的2006年至2012年间,多数犯罪行为是通过特定关系人受贿,直接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较少。据统计,李卫平受贿的近600万元中,单笔受贿超过百万元的有3起,其中陈某某、朱某、薛某某等5人的贿赂数额就有近500万元。

  检察机关介绍,李卫平收受的贿赂主要来自其频繁交往的“朋友”“座上宾”,有的甚至是家中常客,而对一些机关干部和不熟悉、不信任的人送的财物,李卫平一般不收,即使当时拒绝不了收下了,也会安排人退还。

  梁龙卫——雁过拔毛,来者不拒

  今年3月31日,睢宁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睢宁县教育局原局长梁龙卫有期徒刑20年,没收财产303万元。

  经查,2001年至2014年3月,梁龙卫在担任睢宁县民政局副局长、双沟镇党委书记、县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多人贿赂,合计人民币891万余元;梁龙卫与其妻施小红共谋,利用梁龙卫担任睢宁县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先后12次收受多名教育系统职工贿赂,合计人民币25.5万元。另查明,梁龙卫还利用教育局订购服装之机,侵吞某服装店退回给教育局的预付款10万元。

  “见‘财’就收,逢‘人’就要,如同‘贪吃蛇’。”江苏检察院一位工作人员分析梁龙卫案情说,梁龙卫收受的财物有现金、购物卡、房屋、汽车、玉器、家具、字画、烟酒等各种财物,是财就收;而其案件涉案人员也多,好多是窝案、串案、案中案。因梁龙卫案件而被立案查处的有7人,这些涉案人员有教育局领导干部,也有教育局普通职工、学校老师,还有教辅用材供应商、教育工程建筑商等。在查处梁龙卫过程中,涉及的证人竟多达400余人。

  梁龙卫贪腐涉及的领域也很多,从工程承揽、装修乔迁、采购器材物品,到教师招考、教干提拔、工作调动、调整工作岗位、评先晋级、扩室增人,再到分配拨付专项资金、校庆创星级、推销杂志物品、卖校服纯净水文化用品等方面,“雁过拔毛”。

  汪建新——边退边收,假扮“廉官”

  今年1月1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灌南县原县委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汪建新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371.1716万元,收受贿赂70万元,滥用职权致使灌南县财政因支付奖励款流失资金1436万元,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汪有期徒刑15年。

  “收个人的钱不安全,拿共产党的钱没人管。”这是汪建新的一句“名言”。江苏省检察院介绍,汪建新视财政为个人银行。2007年-2010年间,汪建新共安排他人以支付青苗补偿费、引进外资奖励款、工程款、赴台湾考察费等名义虚假立项骗报财政公款371万余元,平均每年近93万元。

  汪建新贪腐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秘密受贿、高调退贿。表面上,他极尽所能树立“廉洁”形象。汪先后在多个单位任职,每于离任之际,都要上缴款项,以示廉洁,他先后上交给三口镇财政所18万元,新安镇财政所15万元,灌南县纪委57万元,“510”廉政账户9.5万元。私下里,却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义之财,还用这些不义之财投资放贷、开办公司、包养情人。

  最能体现汪建新“两面人格”的一个案例是,2009年,汪建新为徐某某在灌南农业园区投资建设杏鲍菇生产企业征地拆迁、协调群众矛盾等方面提供帮助,徐为此送上现金5万元。第二天汪建新即安排工作人员高调将此5万元退回。五天后汪建新又打电话让徐某某到自己办公室“坐坐”,这次徐带上现金2万元,汪建新欣然笑纳。

[责任编辑: 张樵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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