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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自信与司法公信
2015-05-20 08:29:20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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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司法公信是生成司法权威的内在要素,也是衡量一国进入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准。司法自信与司法公信两者关系紧密,司法自信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前提与基础,司法机关应当树立司法自信,敢作敢当,为提升司法公信贡献主要力量。

  司法公信的基本内涵及其现状

  司法公信是指社会公众在对司法制度、司法机关、司法权运行过程及结果进行认知和判断后,所形成的一种信任和尊重的社会心理状态。司法公信的获得,客观上要求司法机关自身做到司法公正与权威,同时也需要社会公众的主观感知,二者缺一不可。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近年来人民法院每年办理各类案件1000多万件,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妥善解决,司法公信力也在不断提高。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的意见还比较多,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司法公信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当事人对裁判不服,上诉率增加;对生效裁判拒不执行的个案时有发生;对某些司法人员不信任,案件请托严重,“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找人”的现象仍然存在;“信访不信法”,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数量不断提高。

  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众多,既有司法体制内部原因,又有法治水平、时代条件、社会环境以及媒体舆论等外部原因,具体来说主要有:司法机关在执法办案、审判管理、基础建设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风还需要加强和改进;某些领域的司法执法环境较差,司法权的有效行使存在一定的障碍与困难;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司法经验与技巧欠缺等。

  司法自信与司法公信紧密关联

  司法自信是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对自身司法心理与社会角色进行的积极评价结果。一般认为,司法自信取决于以下因素:第一,优势认定,即司法机关对自己的实力、优势有正确的估计和积极的肯定;第二,坚定信念,相信自己有能力实现司法改革既定目标,特别在困难加大时,表现出对司法裁判或决定的认可;第三,敢于挑战,能够主动地接受挑战,怀着大无畏的精神去解决各种司法难题;第四,坚持不懈,即使遭遇各种阻挠、误解等困境,也毫不动摇,直到实现预期司法目标。司法自信的理想状态表观为:法律被信仰,法官被信任,法院被信赖,司法裁判被信服。而要树立这些自信,关键条件就是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公正办案。 司法自信与司法公信两者关系紧密,首先,司法自信是提升司法公信的前提与基础,“贤者以其昭昭使人昭昭”,自信方能赢得公信。司法自信是司法公信的本来含义之一,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树立司法自信,才能更好地提升司法公信。其次,司法公信会进一步促进司法自信。司法公信是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和评价,这种信任与评价越高,司法工作者的职业荣誉感越强,对自身工作能力的信心也越强。最后,司法自信的树立具有优先性。司法公信的提升涉及司法环境的优化。尽管创造优良司法环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且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是,司法机关不能抱怨和坐等司法环境的改善,而是应该坚定信心,勇于担当,通过自身言行影响并改变司法环境,不断提升司法公信。

  当前,我国处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改革发展关键期,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大量案件涌入司法机关,司法工作人员面临较大的职业压力,导致某些办案人员自信心显得不足。如,少数司法人员对自身业务能力不自信、对独立办案不自信、对社会监督不自信,习惯向上级领导或主管部门请示或汇报,对媒体关注的案件过度敏感,不能坦然面对外界合理批评与建议等。上述司法不自信现象破坏力强,如果任其蔓延,将会阻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树立司法自信以提升司法公信

  从宏观层面上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不得不思考,司法自信的力量源泉何在?党的十八大鲜明提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关乎司法工作的前途与命运,2015年4月中央部署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强调,“要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从基本国情出发,尊重司法规律,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可见,“三大自信”是司法自信的根源,也是司法公信生生不息的动力源泉,具有宏观性、全局性的战略意义。

  从微观层面上分析,树立司法自信,更多需要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自身的努力。首先,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我修养。自信以自身修养为前提,并通过内在素养表现出来。司法工作人员要有耐心,给当事人信赖的感觉。其次,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公正办案,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机关承办的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公平与正义。再次,增强司法工作人员职业归属感和安全感,不断激发他们的工作动力与不竭信心。最后,司法机关应当处理好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加强与社会组织和特定人群的联系和沟通。应当广开言路,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还要尊重媒体,理性对待和正确接受媒体监督。

  总之,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累积的结果,只要我们坚定司法工作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与制度自信毫不动摇,并通过切实举措,将心理上的自信转化为思想上的坚定,并进而形成行动上的自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任务一定能够完成。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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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错】 责任编辑: 冯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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