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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满月 多地明确统一登记时间表

2015年04月01日 06:44:27 来源: 中国新闻网

  2015年03月01日,四川省泸州市,全国首张不动产权证书颁发,编号51000000001。万家宁 摄 图片来源:CFP视觉中国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3月1日起实施,至今正好满月。一个月来,不动产统一登记取得多项进展,新版不动产登记证正式启用,实施细则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多地出台具体方案,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表。

  新版不动产登记证启用 澄清“使用期限”误读

  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也正式启用。当天,江苏徐州、四川泸州、江西崇义等部分完成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地区,开始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国土资源部指出,启用新的登记薄和新版证书的原则是“成熟一个,启用一个”,力争到2015年底实现全国全面颁发新版证书。

  随着不动产权证书的曝光,其上面“使用期限”的登记事项一度引发争议,有人担心这会让业主失去房屋所有权,让“全国业主变房客”,但这一误读随后被官方澄清。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新版不动产权证书上载明的“使用期限”,主要针对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有利于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便于日后按照《物权法》有关规定,办理自动续期手续。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因此无需填写年限。

  实施细则开始征求意见 登记资料不能随意查询

  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呼之欲出。3月26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向社会进行1个月的征求意见。相比只有35条规定的暂行条例,细则征求意见稿增加到8章137条。

  对于外界最为关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细则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这三类主体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查询的范围有所不同。

  细则要求,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细则明确,“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不予查询。

  曾参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起草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对中新网记者表示,上述细则内容意味着,不是任何人不需要任何条件就可以随意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人要提供不动产具体信息,登记机构才能判断属不属于管辖范围,只提具体的一个人名字,将不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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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谷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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