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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请求查处火车票退票费涨价 认为铁总没有定价权

2013年08月28日 09:29:20 来源: 法制日报

    律师致信发改委请求查处火车票退票费涨价

    专家认为铁路总公司没有退票费定价权

    对话嘉宾

    王敬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杨伟东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董正伟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9月1日起,铁路部门将调整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实现火车票全国通退通签,同时实行火车票梯次退票方案——最低5%,最高20%。消息一出,引来社会广泛热议,其中不乏质疑声。

    而今天,更有质疑者采取实际行动,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律师董正伟向国家发改委递交举报信,认为中国铁路总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调涨火车票退票手续费,构成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要求对铁路总公司该行为执法;责令其停止退票手续费调涨行为,并依据反垄断法予以处罚;建议取消退票手续费。

    铁路总公司无权变更政府定价

    记者:火车票退票手续费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吗?现有的5%的退票手续费是原铁道部制定的,是政府定价行为。根据三定方案,铁路总公司有权更改政府定价吗?其本身是否享有定价权?

    王敬波:根据三定方案和国家发改委官员的表态,铁路运价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铁路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中国铁路总公司成立后,这种定价方式没改变。铁路票价不会出现上浮,同时票价的下浮并没有限制。可见,铁路总公司并无定价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只是针对火车票票价本身而言,并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举个例子来说,银行的基准利率也是由国家确定的,但各家银行的手续费却是自己决定的。

    杨伟东:根据价格法和铁路法的相关规定,与铁路客货运输价格相关收费标准,属于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根据公布的政府定价目录,“铁路客货运输价格及杂项作业收费标准”,由国家发改委及有关部门确定,定价范围为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合作)铁路。

    根据改革方案,铁路总公司无权改变政府定价。

    董正伟:铁路客票价格和运杂费价格依法属于政府定价。铁路总公司作为企业,无权制定火车票退票手续费价格。铁路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

    铁道部政企分开改革后,铁路总公司就变成了具有绝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国有独资公司,其调整退票手续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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