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3日,在富平县妇幼保健院产科病房内,新生婴儿父亲准备好衣服,盼孩子回来。新华社记者 梁爱平 摄
婴儿被拐“买家”难辞其罪
经警方初步调查,富平医生涉嫌贩婴案系一起跨省拐卖婴儿团伙案件。7月16日晚,医生张某以“婴儿患有先天性疾病”为由,诱使家属放弃对婴儿治疗并交由自己处理。在这一过程中,张某与山西的犯罪嫌疑人潘某取得联系,17日3时,潘某、崔某从张某家中以2.16万元将婴儿买走,后又以3万元将婴儿贩卖给其他犯罪嫌疑人。
随后婴儿又被多次转卖,当最后的“买家”,家住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梁庄镇的朱某得到婴儿时,他所付出的价格已经加码到近6万元。朱某为何要买婴儿?据当地警方调查,朱某已经生了三个女儿,受传统思想影响怕人瞧不起,心里一直想生个儿子。
4日凌晨,警方将婴儿解救。而在短短20天里,这名婴儿已被转卖三次,漂泊三省,价格也从2.16万元一路涨到3万元、5万元、5.98万元。这起贩婴案形成环环相扣、流程清晰、手法熟练的作案链条,凸显出我国当前人口拐卖犯罪现象的严重性。
中国政法大学反对人口贩运国际合作与保护中心主任张志伟认为,拐卖儿童犯罪屡打不绝与买方市场需求旺盛密切相关。我国一些地区民众受传统观念影响,“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养儿防老”和“男女双全”的思想根深蒂固,导致这些家庭把人口作为商品买卖,没有儿子就买儿子,没有女儿就买女儿。
与此同时,法律制度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张志伟说,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该条第6款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据记者了解,因为该条第6款的规定,目前拐卖案件中,买家在司法实践中几乎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有个案被刑事处罚的,也都是缓刑处理。收买行为不被追责,客观上纵容了非法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助长了拐卖犯罪的气焰。
防止悲剧应从源头治理
截至8月8日,警方已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除产科医生张某外,还有2名山西籍和3名河南籍的犯罪嫌疑人。对于这起案件是否还涉及其他医护人员,当地警方正展开进一步侦查,富平县妇幼保健院院长和两名相关负责人已被免职。
有关专家认为,除了通过此案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的相关制度外,要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还要从源头上对拐卖儿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打拐要打“买”。
张志伟认为,针对打击“买家”相关法律不完善的问题,首先要修改刑法相关条款,使拐卖儿童案件中的“买家”受到法律制裁。违法者不受处罚,必然助长其犯罪的勇气。没有收买就没有拐卖,只有严厉打击买方市场,才能从根本上堵住拐卖犯罪的源头。
张志伟称,要解决拐卖儿童现象猖獗的问题,还要力推综合治理。在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反拐制度、加强反拐宣传的同时,制定全国性的综合治理方案,形成综合整治买方市场的合力。政府应当引导民众摈弃“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观念,不断完善养老制度,畅通国内收养渠道,采取措施解决人口性别比例失衡问题。
石英认为,富平贩婴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之所以能够得手,其中一个关键在于利用了人们对于“看病难”“看病贵”的畏惧,对此应加快医保体系改革,使人人都能享受医疗保障,也才能使每个生命都不被轻易放弃。同时要通过法制教育让民众增强防范犯罪的知识,提高“反拐”意识和能力,防止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