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孟庆双,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通风队长,负责通风瓦斯管理、防火密闭施工和管理工作。工作失职,未按照-4164区防灭火设计要求在事故发生采区预先设置防火门;未及时发现和处理-416至-250石门密闭存在裂缝漏风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2.陆万平,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通风科副科长,负责井下“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工作。工作失职,未安排通风队按照设计要求在事故发生采区预先设置防火门;未及时发现和处理-416至-250石门密闭存在裂缝漏风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王维国,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通风科科长。工作失职,未认真督促检查八宝煤矿通风队的业务工作,未及时发现和处理-416采区未预先设置防火门、-250石门密闭存在裂缝漏风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周玉洪,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抽采科科长,负责瓦斯抽放、注氮防灭火工作。工作失职,组织人员在-4164上区段采空区进行密闭注氮作业后,未根据开采的推进情况和采空区气体的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注氮,导致注氮效果未满足采空区防火要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5.余长城,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生产技术科科长,负责编制审查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工作失职,未认真研究解决该矿-416采区急倾斜煤层的区段煤柱做不到有效隔离的问题;未发现该矿不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王汉军,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安全科科长,负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工作失职,未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未发现-416采区未预先设置防火门、-250石门密闭存在裂缝漏风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张振忠,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充填开采区党总支书记。在事故善后处理过程中,按照八宝煤矿总经理的安排,负责联系办理遇难人员的火化手续,为瞒报的遇难人员办理了虚假的火化手续。对瞒报死亡人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王续明,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工会副主席。参与事故善后处理过程中,按照八宝煤矿总经理的安排,负责联系办理遇难人员的火化手续,在已经知道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0人后,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具体联系办理了瞒报遇难人员虚假火化手续。对瞒报死亡人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按规定程序罢免工会副主席职务。
9.沈兴义,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八宝煤矿党委书记。未认真研究解决该矿工作中存在的重生产、轻安全的问题;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不到位;在参与事故善后处理过程中,已知道事故死亡人数超过30人,但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死亡人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祁廷宝,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通风部副部长,分管瓦斯治理、防治自然发火管理等工作。指导检查八宝煤矿通风科业务工作不到位;未按规定检查该矿2013年3月22日编制的-4164区防灭火设计,未发现该矿不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1.闫晓斌,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驻八宝煤矿安监处安监站安监员,主持安监站工作。未认真开展对八宝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未发现该矿在采空区防灭火管理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12.白效朋,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安全监管部副部长,分管质量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检查八宝煤矿安全监管科业务工作不力;日常检查工作中,未发现该矿在防灭火技术措施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3.王晓利,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安全监管部副部长,分管“一通三防”监管监察工作。指导检查八宝煤矿安全监管科业务工作不力;未认真检查该矿-4164区防灭火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未发现该矿未按要求预先设置防火门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4.陈立柱,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安全监管部部长。指导检查八宝煤矿安全监管科业务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5.吕庆刚,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生产技术部主任工程师。指导检查八宝煤矿生产技术科业务工作不到位;2013年3月28日带队验收该矿质量标准工作时,未发现该矿在防灭火技术措施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16.管仁代,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指导检查八宝煤矿生产技术科业务工作不到位;未发现该矿-416采区急倾斜煤层的区段煤柱做不到有效隔离的问题;未发现该矿不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等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7.李成敏,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副总经理。在组织井下人员搜救过程中,已知道死亡人数超过30人,但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参与研究决定组织施工人员下井冒险作业。对“4·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和瞒报死亡人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8.王升宇,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党委常委、常务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4月27日被批准逮捕。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死亡人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9.徐殿生,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企业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赵显文,吉煤集团通化矿业公司党委常委、董事长、总经理。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问题和其他严重违纪行为,2013年4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被吉林省纪委执行“双规”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死亡人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1.杨文宣,中共党员,吉煤集团通风部副部长,主持通风部日常工作。指导检查通化矿业公司通风部业务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八宝煤矿不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邱洪生,中共党员,吉煤集团生产技术部主任工程师,分管采掘工程技术管理工作。未认真学习和掌握水力采煤的回采工艺;未认真研究解决八宝煤矿-416采区急倾斜煤层的区段煤柱有效隔离的问题;未发现该矿不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3.宋伟,中共党员,吉煤集团生产技术部部长。指导检查通化矿业公司生产技术部业务工作不到位;未认真研究解决八宝煤矿-416采区急倾斜煤层的区段煤柱有效隔离的问题;未发现该矿不严格执行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等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赵宏伟,中共党员,吉煤集团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监管部部长。指导检查通化矿业公司安全监管部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八宝煤矿在防灭火技术措施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5.李旭,中共党员,吉煤集团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分管生产技术部、通风部。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及八宝煤矿开展生产技术管理和“一通三防”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6.徐晓东,中共党员,吉煤集团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监管部。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及八宝煤矿开展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部门及有关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
27.贾立明,吉煤集团党委委员、总经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检查通化矿业公司及八宝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认真核实事故死亡人数;未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严禁再次下井作业的指令。对事故的发生以及瞒报死亡人数等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8.张金峰,吉煤集团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力,对企业职工安全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9.袁玉清,吉煤集团党委副书记、董事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检查通化矿业公司及八宝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不力;未认真核实事故死亡人数;未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严禁再次下井作业的指令。对事故的发生以及瞒报死亡人数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0.金光军,中共党员,白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支队长。在对遇难者遗体进行尸检的过程中,知道事故死亡人数已超过30人,但未主动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以上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1.丁倍臣,白山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在对遇难者遗体进行尸检的过程中,知道事故死亡人数已超过30人,但未主动向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对以上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2.吕春辉,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科科长,负责采矿许可证年检等工作。2012年6月,在审核八宝煤矿证照时已发现该矿存在越界开采违法问题的情况下,仍违规通过该矿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对违规办理证照年检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处分。
33.王野,中共党员,白山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主持工作)。未认真开展对八宝煤矿的动态巡查工作,在2012年两次检查工作中未发现该矿存在的越界违法行为。对八宝煤矿越界开采的违法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4.纪锡新,中共党员,白山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分管执法监察支队。未认真组织开展对八宝煤矿的动态巡查工作,未发现该矿存在的越界违法行为。对八宝煤矿越界开采的违法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5.郑立,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分管矿产资源管理科。2012年6月,在审核八宝煤矿证照时已发现该矿存在越界违法问题的情况下,仍违规通过该矿采矿许可证的年检。对违规办理证照年检的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6.邓杰,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现任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在任白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不到位,对该局矿产资源管理科和执法监察支队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以上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7.生咸国,中共党员,吉林省能源局煤炭处调研员。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相关规定,违规对八宝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对违规核定生产能力问题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8.杨文旭,中共党员,吉林省能源局煤炭处处长。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相关规定,违规对八宝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对违规核定生产能力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39.李明,吉林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未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相关规定,违规对八宝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对违规核定生产能力问题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0.李建凡,中共党员,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科科长。未认真履行职责,未按要求审核驻通化矿业公司安监大队报送的每月监管计划完成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对该大队未正常开展执法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1.黄英,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未认真组织开展省属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对分管领导及所属有关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2.杨春库,中共党员,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一处处长。组织开展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对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3.丁喜忠,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监管一处。对煤矿安全监管一处履行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能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4.金华,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现任吉林省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在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期间,对内设职能部门和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能督促指导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5.栾德久,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白山监察分局党总支副书记、局长,已于4月27日被免职。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对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省属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6.李连发,中共党员,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监察一处处长。组织开展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到位,对八宝煤矿落实采空区防灭火技术措施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7.惠宇雷,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安全监察一处。对安全监察一处履行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察职责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48.王树平,白山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白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履行省属国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49.彭永林,白山市市委副书记、市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50.谷春立,吉林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分管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省属相关职能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此外,对吉林省长春市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建议责成吉林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